南京市档案条例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档案条例
(2005年9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
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事业建设,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档案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拓展档案信息资源公共性服务功能,保障档案事业的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负责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的档案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具有公共性质的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领域或者特殊载体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档案馆应当按照《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收集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统一保管本单位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准确、完整和安全,依法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并接受专业培训。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实需要离开岗位时,应当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九条 从事档案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自设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和指导。
中介机构从事档案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条 下列活动、项目应当实行档案登记: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具有较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宗教、外事等方面的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
(二)市、县(区)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
(三)其他依法应当实行档案登记的活动或者项目。
组织上述重大活动和实施上述重点项目的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活动、项目的登记手续。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以上活动、项目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将重大活动档案目录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进行档案登记,并按照城市建设档案归档的要求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准确、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
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应当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由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完整地收集、保管,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四条 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建档工作,应当与项目立项、计划进度、验收、鉴定和评审同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明确归档要求,检查验收档案。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产权发生变动时,其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档案属于本单位所有,对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向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目录。
第十六条 具有一定影响的本市籍或者在本市工作过的下列人员,可以由地方国家档案馆建立人物档案:
(一)国际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
(二)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
(三)在专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其他社会各界著名人物。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获得省级以上,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证书、奖牌、奖杯、奖状、锦旗,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外交往中双方互赠的重要纪念品,有关部门应当拍照归档,将目录及时报送同级综合档案馆。
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上述实物,应当在五年内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
第十八条 已撤销机构和非常设机构的档案,应当按照综合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要求,自机构撤销之日起九十日内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向地方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当一并移交相关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应当符合国家、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要求和数据标准。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地方国家档案馆捐赠、寄存其所有的档案。
第二十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档案进馆范围,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档案的鉴定和档案进馆范围有异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作出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地方国家档案馆应当依法适时开放所保管的档案,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为社会利用档案提供服务,并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地方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信息网络和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 综合档案馆是同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已公开现行文件的利用中心,应当为公众查阅、利用其保管的已公开现行文件提供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将其制发的已公开现行文件及时送同级综合档案馆。
第二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查阅其所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地方国家档案馆应当无偿和优先提供。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查阅各级综合档案馆保管的已公开现行文件,综合档案馆应当无偿提供。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在利用地方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时,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不得泄露属于保密档案的内容;抄录、复制档案应当经地方国家档案馆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实物目录或者不按期移交实物的;
(二)国家机关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的规定,不进行档案登记或者不按期报送重大活动档案目录的,由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设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制定实施处罚的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66号 发布《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66号
【发布日期】2006-07-27
【实施日期】2006-09-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本清单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一、前言
(一)本清单分为两个部分。
(二)列入本清单实行出口管制的物项,主要依据生物双用途特性,尤其是非和平目的应用的风险程度而确定。因此,列入本清单的生物两用品,既有我国存在的,也包括在我国境内从未发现的,或者已经被消灭的生物两用品。
(三)列入本清单实行出口管制的各类病原体,包括菌、毒种及各类活培养物,以及含有此类病原体的各种生物材料(如:细胞、组织、血清、带菌动物等)或非生物材料;无论这些病原体是天然的,还是经过基因修饰的都在出口管制之列,但以疫苗形式存在的除外。
(四)列入本清单实行出口管制的各种毒素,不包括免疫用毒素,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或动物用药物产品。
(五)列入本清单实行出口管制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基因组、质粒、转座子、载体(无论是否经过基因修饰)。
(六)列入本清单实行出口管制的相关技术,包括技术资料、技术援助等形式,但不包括在公共领域内的知识,或基础科学研究(无论是否针对本清单所列物项)或普通专利申请所必需的知识。技术资料可采用的形式,包括书面或记录在其他媒体或设备(磁盘、磁带、只读存贮器等)上的设计、计划、图表、模型、公式、表格、工程设计和规范、手册以及说明。技术援助可采用的形式,包括提供说明书、技能、培训、工作知识、咨询服务,也包括技术资料转让。
(七)列入本清单实行出口管制的生物双用途设备一经批准出口,向同一最终用户出口与该设备有关的安装、操作、维护或检修、维修等基本技术也同时被授权。
(八)未列入本清单,属于我国境内新发现或生物学特征有明显改变,可对人、动植物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病原体也在控制之列。
二、定义
本清单应用以下定义:
(一)“生物双用途”是指既可用于医疗、预防、保护、防护等和平目的,又可用于发展、生产生物武器等非和平目的。具有此种特征的病原体、毒素、遗传物质称为“生物两用品”,具有此种特征的设备称为“生物双用途设备”。
(二)“病原体”是指可使人、动物或植物致死、致病或/和受到损害的,天然的或经过基因修饰的致病性微生物。
(三)“毒素”是指源于任何微生物、动物、植物,可使人、动物或植物致死、致病或/和受到损害的,而无论以何种方式产生的天然的或经过修饰的生物活性物质。
(四)“疫苗”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生产或上市销售的,可激发人或动物产生保护性免疫反应,以预防由该种微生物所致疾病的生物制剂。
(五)“技术”是指在产品的开发、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所需的专门知识。
(六)“生物安全水平三级(BL3)”是指生物医学或微生物学实验室,使用高效空气粒子过滤器(HEPA),在对外环境保持负压、人员和物品出入实行控制、废水废气废物处理,以及微生物操作规程、个人防护等方面,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1993年第二版,日内瓦)所规定的生物安全三级标准的实验室封闭水平和生物安全处理能力。
(七)“生物安全水平四级(BL4)”是指生物医学或微生物学实验室,使用高效空气粒子过滤器(HEPA),在对外环境保持负压、人员和物品出入实行控制、废水废气废物处理,以及微生物操作规程、个人防护等方面,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1993年第二版,日内瓦)所规定的生物安全四级标准的实验室封闭水平和生物安全处理能力。其特点是在生物安全水平三级的基础上,通过增加气密系统、分隔通道系统,使用三级生物安全柜或正压工作服,以及专用的空气控制系统等,以达到比生物安全水平三级更严密的生物封闭和更高的生物安全处理能力。
(八)“基础科学研究”是指为了获得有关现象或可观测事实的基本原理方面的新知识,基本上不具有特定实用目的或目标的实验性或理论性工作。
(九)“在公共领域内的知识”是指没有进一步传播限制而可以利用的技术(包括在公共领域内受版权限制的技术)。
(十)“开发”是指与生产前各阶段有关的活动,例如:
1. 设计;
2. 设计研究;
3. 设计分析;
4. 设计概念;
5. 原型装配;
6. 小批量生产流程;
7. 设计数据;
8. 加工或转为产品的设计数据;
9. 结构设计;
10. 整体设计和规划。
(十一)“生产”是指所有生产过程中的活动,例如:
1. 基建;
2. 生产工艺;
3. 制造;
4. 集成;
5. 装配(安装);
6. 检查;
7. 检验;
8. 质量保证。
(十二)“使用”是指操作、安装(包括现场安装)、维护(检查)、维修、检修等活动。
第一部分
一、人及人兽共患病病原体
(一)细菌。
1. 破伤风梭菌 Clostridium tetani
2.嗜肺军团菌 Legionella pneumophila
3. 假结核耶尔森氏菌 Yersinia pseudotuberculosis
二、植物病原体
(一)细菌。
苛养木杆菌 Xylella fastidiosa
(二)病毒。
香蕉束顶病毒 Banana bunchy top virus
(三)真菌。
1. 嗜管半知点霉菌Deuterophoma tracheiphila (syn. Phoma tracheiphila)
2.诺粒梗孢菌(念珠菌)Monilia rorei(syn. Moniliophthora rorei)
三、遗传物质和基因修饰生物体
(一)含有与第一部分清单所列微生物的致病性相关的核酸序列的遗传物质。
(二)含有与第一部分清单所列微生物的致病性相关的核酸序列的基因修饰生物体。
与清单中所列微生物致病性相关的核酸序列是指与清单所列微生物有关的下列特殊序列:
a.该序列本身或通过其转录或翻译产物会给人、动植物健康带来明显危害;
b.通过插入或整合,该序列能增强清单所列微生物或其他任何生物体对人、动植物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能力。
四、生物双用途设备
(一)用于制备粒子直径在1至10微米范围活的微生物和毒素微囊的设备,特别是:
1.界面型多聚凝集器;
2.相分离器。
(二)对组合顺序有特殊要求或设计专用于联合系统的20升以下的发酵罐。
(三)可用于生物安全水平三级或四级封闭设施的常规或湍流洁净室、带有风扇的高效空气粒子过滤器(HEPA)单元。
五、相关技术
用于开发、生产第一部分清单所列生物两用品或生物双用途设备的技术。
第二部分
一、人及人兽共患病病原体
(一)细菌。
1. 炭疽芽孢杆菌 Bacillus anthracis
2. 牛布鲁氏菌 Brucella abortus
3. 羊布鲁氏菌 Brucella melitensis
4. 猪布鲁氏菌 Brucella suis
5. 鹦鹉热衣原体 Chlamydia psittaci
6. 肉毒梭菌 Clostridium botulinum
7. 土拉弗朗西斯菌 Francisella tularensis
8. 鼻疽伯克霍尔德氏菌(鼻疽假单孢菌) Burkholderia mallei (Pseudomonas mallei)
9. 类鼻疽伯克霍尔德氏菌(类鼻疽假单孢菌)Burkholderia pseudomallei (Pseudomonas pseudomallei)
10. 伤寒沙门菌 Salmonella typhi
11. 痢疾志贺菌 Shigella dysenteriae
12. 霍乱弧菌 Vibrio cholerae
13. 鼠疫耶尔森氏菌 Yersinia pestis
14. 产气荚膜梭菌,产ε-毒素型 Clostridium perfringens,epsilon toxin producing types
15. 肠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О157和其他产生志贺样毒素的血清型 Enterohaemorrhagic Escherichia coli, serotype О157 and other verotoxin producing serotypes
(二)病毒。
1. 基孔肯亚病毒 Chikungunya virus
2.刚果—克里米亚出血热病毒 Congo-Crimean haemorrhagic fever virus
3. 登革病毒 Dengue fever virus
4. 东部马脑炎病毒 Eastern equine encephalitis virus
5. 埃博拉病毒 Ebola virus
6. 汉滩病毒 Hantaan virus
7. 胡宁病毒 Junin virus
8. 拉沙热病毒 Lassa fever virus
9.淋巴细胞性脉络丛脑膜炎病毒 Lymphocytic choriomeningitis virus
10. 马丘波病毒 Machupo virus
11. 马尔堡病毒 Marburg virus
12. 猴痘病毒 Monkey pox virus
13. 裂谷热病毒 Rift Valley fever virus
14. 蜱传脑炎病毒(俄罗斯春夏脑炎病毒)Tick-borne encephalitis virus(Russian Spring-Summer encephalitis virus)
15. 天花病毒 Variola virus
16. 委内瑞拉马脑炎病毒 Venezuelan equine encephalitis virus
17. 西部马脑炎病毒 Western equine encephalitis virus
18. 白痘病毒 White pox
19. 黄热病毒 Yellow fever virus
20. 日本脑炎病毒(乙型脑炎病毒) Japanese encephalitis virus
21. 科萨努尔森林病毒 Kyasanur Forest virus
22. 跳跃病病毒 Louping ill virus
23. 墨累山谷脑炎病毒 Murray Valley encephalitis virus
24. 鄂木斯克出血热病毒Omsk haemorrhagic fever virus
25. 奥罗普切病毒0ropouche virus
26. 波瓦森病毒 Powassan virus
27. 罗西奥病毒 Rocio virus
28. 圣路易脑炎病毒 St Louis encephalitis virus
29.亨德拉病毒(马麻疹病毒) Hendra virus(Equine morbillivirus)
30.南美出血热病毒(Sabia株,Flexal株,Guanarito株) South American haemorrhagic fever (Sabia, Flexal Guanarito)
31.肺和肾综合症出血热病毒(Seoul株,Dobrava株,Puumalas株,Sin Nombre株) Pulmonary & renal syndrome-haemorrhagic fever viruses(Seoul Dobrava, Puumala, Sin Nombre)
32.尼帕病毒 Nipah virus
33.SARS冠状病毒 SARS corona virus
(三)立克次体。
1. 伯氏考克斯体 Coxiella burnetii
2. 巴通体(五日热巴通体、昆氏立克次体) Bartonella quintana (Rochalimea quintana, Rickettsia quintana)
3. 普氏立克次体 Rickettsia prowazeki
4. 立氏立克次体 Rickettsia rickettsii
二、毒素及其亚单位
(一) 肉毒毒素 Botulinum toxins
(二)产气荚膜梭菌毒素 Clostridium perfringens toxins
(三)海蜗牛毒素(芋螺毒素)Conotoxin
(四) 篦麻毒素Ricin
(五) 蛤蚌毒素Saxitoxin
(六)志贺氏毒素 Shiga toxi
(七)金黄色葡萄球菌毒素 Staphylococcus aureus toxins
(八)河豚毒素 Tetrodotoxin
(九)志贺样毒素 Verotoxin
(十)微囊藻毒素 Microcystin ( syn. Cyanginosin )
(十一)黄曲霉毒素 Aflatoxins
(十二)相思豆毒素 Abrin
(十三)霍乱毒素 Cholera toxin
(十四)二乙酰藨草镰刀烯醇毒素 Diacetoxyscirpenol toxin
(十五)T-2毒素 T-2 toxin
(十六)HT-2毒素 HT-2 toxin
(十七)莫迪素Modeccin toxin
(十八)蒴莲素 Volkensin toxin
(十九)槲寄生凝集素Ⅰ Viscum Album Lectin 1 (syn. Viscumin)
三、动物病原体
(一)细菌。
丝状支原体 Mycoplasma mycoides
(二)病毒。
1. 非洲猪瘟病毒 African swine fever virus
2. 禽流感病毒 Avian influenza virus
3. 蓝舌病病毒 Bluetongue virus
4. 口蹄疫病毒 Foot and mouth disease virus
5. 山羊痘病毒 Goat pox virus
6. 伪狂犬病病毒 Herpes virus (Aujeszky's disease)
7. 猪瘟病毒 Hog cholera virus (syn. swine fever virus)
8. 狂犬病病毒 Lyssa virus
9. 新城疫病毒 Newcastle disease virus
10. 小反刍兽疫病毒 Peste des petits ruminants virus
11. 猪肠道病毒9型(猪水泡病病毒) Porcine enterovirus type 9 (syn. swine vesicular disease virus)
12. 牛瘟病毒 Rinderpest virus
13. 绵羊痘病毒 Sheep pox virus
14. 捷申病病毒 Teschen disease virus
15. 水泡性口炎病毒 Vesicular stomatitis virus
16. 结节性皮肤病病毒 Lumpy skin disease virus
17. 非洲马瘟病毒 African horse sickness virus
四、植物病原体
(一)细菌。
1. 白纹黄单孢菌Xanthomonas albilineans
2. 野油菜黄单孢菌柑桔致病变种Xanthomonas campestris pv.citri
3. 野油菜假单孢菌水稻变种 Xanthomonas oryzae pv.oryzae (Pseudomonas campestris pv. Oryzae)
4.密执安棒状杆菌坏腐亚种 Clavibacter michiganensis subsp.sepedonicus(Corynebacterium michiganensis subsq. Sepedonicum or Corynebacterium sepedonicum)
5.茄科罗尔通氏菌亚种2、3(茄科假单孢菌或茄科伯克霍尔德氏菌)Ralstona solanacearum races 2 and 3 (pseudomonas solanacearum races 2 and 3 or Burkholderia solanacarum races 2 and 3)
(二)真菌。
1. 咖啡刺盘孢毒性变种Colletotrichum coffeanum var. Virulans(Colletotrichum kahawae)
2.水稻旋孢腔菌(水稻长蠕孢属) Cochliobolus miyabeanus (Helminthosporium oryzae)
3. 溃疡状短生活史菌 Microcyclus ulei(syn. Dothidella ulei)
4. 禾柄锈菌 Puccinia graminis(syn. Puccinia graminis f.sp.tritici)
5.条形柄锈菌 Puccinia striiformis(syn. Puccinia glumarum)
6. 稻瘟病菌 Pyricularia grisea/Pyricularia oryzae
(三)病毒。
1.马铃薯安第斯潜伏芜苓黄花叶病毒 Potato Andean latent tymovirus
2.马铃薯纺锤型块茎类病毒 Potato spindle tuber viroid
五、遗传物质和基因修饰生物体
(一)含有与第二部分清单所列微生物的致病性相关的核酸序列的遗传物质。
(二)含有编码第二部分清单所列毒素及其亚单位核酸序列的遗传物质。
(三)含有与第二部分清单所列微生物的致病性相关的核酸序列的基因修饰生物体。
(四)含有编码第二部分清单所列毒素及其亚单位核酸序列的基因修饰生物体。
与清单中所列微生物致病性相关的核酸序列是指与清单所列微生物有关的下列特殊序列:
a.该序列本身或通过其转录或翻译产物会给人、动植物健康带来明显危害;
b.通过插入或整合,该序列能增强清单所列微生物或其他任何生物体对人、动植物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能力。
与肠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血清型О157)和其它产志贺样毒素菌株致病性相关的核酸序列不受控制,编码志贺样毒素或其亚单位的核酸序列则受控制。
六、生物双用途设备
(一)BL3、BL4封闭水平的全密闭设施。
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1993年第二版,日内瓦)所规定的生物安全水平三级(BL3)、四级(BL4)标准的全密闭设施。
(二)发酵罐。
不发散气溶胶,可进行致病性微生物培养或毒素生产,且容积等于或大于20升的发酵罐。发酵罐包括生物反应器、恒化器和连续灌流系统。
(三)离心分离器(包括倾析器)。
不发散气溶胶、可对致病性微生物进行连续分离,且具有下列全部特性者:
1. 在蒸汽密闭区内有一个或多个密闭性连接;
2. 流率大于每小时100升;
3. 抛光不锈钢或钛部件;
4. 密闭状况下可就地蒸汽消毒。
(四)交叉流(切向流)过滤设备 。
不发散气溶胶、可用于分离致病性微生物、毒素和细胞培养物的交叉流(切向流)过滤设备,且具有下列全部特性:1. 总过滤面积等于或大于 1平方米;2. 可就地灭菌或消毒。(注:本款不包括由厂商标明的反向渗透设备)
设计用于上述所指的交叉流(切向流)过滤设备、且过滤面积等于或大于0.2平方米的交叉流(切向流)过滤组件(如模块、元件、盒子、滤筒、部件或滤板)。
技术说明:本控制条款所指的“灭菌”是指通过使用物理(蒸汽)或化学剂消除设备中所有的活微生物;“消毒”是指通过使用具有杀菌作用的化学剂,破坏设备中微生物的潜在感染力。消毒和灭菌不同于“卫生处理”,“卫生处理”是指用于降低设备中微生物含量而不必达到消灭所有微生物感染力或存活力的清洁过程。
(五)冻干设备。
24小时凝冰量大于或等于10千克且小于1000千克,并可蒸汽消毒的冻干设备。
(六)防护和密闭设备。
1.依靠外部空气供应,并在正压下操作使用的全身或半身防护服或防护罩。
注:设计用于与自给式呼吸器配套使用的防护服不予控制。
2.三级生物安全柜,或具有类似操作标准的隔离装置(如柔性隔离装置、干燥箱、厌氧微生物柜、手套箱或层流罩)。
(七)气溶胶吸入箱。
用于致病性微生物、毒素的气溶胶攻击试验,且容量等于或大于1立方米的气溶胶吸入箱。
(八)喷雾或雾化系统及组件。
包括:
a.专门设计或改进后可安装在轻于航空器或无人驾驶型航空器(UAVs)的飞行器上的全套喷雾或雾化系统,该系统能将液体悬浮液以每分钟大于2升的流量播散为体积中值直径(VMD)小于50微米的初始液滴。
b.专门设计或改进后可安装在a款所述飞行器上的气溶胶发生器的喷头或多头喷雾组件,它能将液体悬浮液以每分钟大于2升的流量播散为体积中值直径小于50微米的初始液滴。
c.专门设计用于安装在满足a、b两款所述标准的设备上的气溶胶发生器。
技术说明:
轻于航空器的飞行器是指依赖热气或轻于空气的气体(如氦气或氢气)升空的气球和飞船。
气溶胶发生器是专门设计或改进后适合安装在飞行器上的设备,如喷嘴、转笼式喷头及类似装置。
上述喷雾或雾化系统和组件,如果证明不能将生物剂以传染性气溶胶形式施放,则不受控制。
目前对专门设计用于飞行器或无人驾驶航空器上的喷雾设备或喷嘴所形成的液滴大小应用多普勒激光法或前置激光衍射法测量。
七、相关技术
用于开发、生产第二部分清单所列生物两用品或生物双用途设备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