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认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性,建立健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机制/闵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34:08   浏览:95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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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性,建立健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机制

闵涛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我们未来的接班人和建设者。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2001年2月,江泽民总书记从国运兴衰、民族复兴的高度,发表了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进一步阐述了加强青少年培养教育工作是关系到我们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问题。因此,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加强对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认识,建立健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机制,从战略和策略等方面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这一世界性的难题,是关系现实大局和未来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明确当前形势,切实提高对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局,只有切实做好维护稳定工作,才能保证我们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在当前多种不利于稳定的因素中,人民群众最关注的是社会孩子的成长教育问题。从我省情况来看,青少年违法犯罪在全部刑事犯罪中的比例仍然较高,并且有低龄化倾向。据统计,在我省违法犯罪人员中,青少年所占比例有的地市高达40%,2001年,我省检察机关批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比例比上年增加了21.88%,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占批捕总数的44.58%;2002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与上年持平,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占批捕总数的42.17%。当前,青少年犯罪还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如在校生犯罪、智能犯罪突出,特别是青少年的严重刑事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毒品犯罪明显增多且暴力化程度加强等等,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可以说,青少年犯罪不仅给社会带来了直接危害,而且存在着诸多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首先,基于稳定社会治安和教育本人的目的,对犯罪的青少年施以刑事处罚,但这些青少年的父母及亲属对社会、对政府的不满情结也随之产生,势必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其次,一些诱发和滋生青少年犯罪的外在因素不仅有害于青少年健康成长,也会诱发或导致成年人犯罪。这将对社会治安产生严重的威胁,影响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第三,青少年犯罪事关千家万户的安宁,而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再教育和接收的衔接工作又存在空档,导致这些人员产生报复社会心理而重新犯罪,往往诱导未成年人进行犯罪,甚至这些人员中就不乏青少年。如果上述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其对社会的危害和影响将是长远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青少年时代的犯罪活动就可能尤为他们进一步危害社会的资本,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及生命安全带来更大的危害。因此,从“执政兴国”的高度增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感,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有利于治安稳定和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攀升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机制迫在眉睫。

二、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

  (一)理想信仰危机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乘虚而入。一些青少年对人生悲观厌世,面对社会、学校的激烈竞争,缺乏吃苦耐劳的奋斗精神,法制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辨别是非能力弱,良莠不分,心胸狭隘,当个人愿望得不到满足时,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当前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存在,一些贪官污吏利用手中的权力过着奢侈糜烂的生活。一些青少年受其影响错误地认为,自己虽然手中无权,但是也有敛财捷径,他们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二)社会环境的不良倾向是产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不可忽视的温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由于管理不善,在电视、报纸、杂志和因特网上,暴力和色情内容泛滥,卖淫嫖娼、醉酒、赌博等沉渣泛起。这对鉴别能力低的青少年有较强的诱导作用。不健康的思想首先观念腐蚀着青少年的心灵,在他们没有建立起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和消费观时,便先入为月地认为吃喝玩乐就是人生最大享受,盲目追求消费,以至养成恶习。而一些有色情服务的洗头房、桑拿中心、具有赌博内容的游戏室等场所更是敞开大门,成为青少年犯罪分子“销赃”的去处。
  (三)教育机制不健全,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学校教育中存在薄弱环节,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仍未得到根本扭转。家庭教育不到位也是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客观原因。教育机制不健全,职业技术教育薄弱,一些初中毕业的青少年踏入社会后,由于文化水平低、竞争能力弱,在充满竞争的当今社会难有立足之地,加上受不良因素影响,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家庭教育方法简单粗暴或放任自流,有的家庭成员本身品质低下、首先沦丧,极易感染其他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四)由于青少年的智力和社会经历的限制,对社会上的是非、善恶、真假、良莠等并存的情形,不能完全分辨和识别,有时会混淆或颠倒,当受到外界影响时,就难以抵制。在生理增长与其心理增长不协调时,就会出现“前倾”趋向,个性意识增强,追求自由,意欲摆脱家庭师长的束缚,加上法制观念淡薄,无远大理想和抱负,而又追求贪图享受,便自找“门路”,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建立健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机制

  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进行综合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对我们依法治理青少年犯罪,依法建立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机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当前,应着重建立健全以下机制:

(一)加强家庭教育机制

  家庭是青少年生活的起点,家长是青少年生活、学习的启蒙者,对孩子的教育至关重要。首先,学校、社区要加强对未成年孩子父母的家庭教育培训和指导,使他们懂得对子女科学教育的重要性 ,改变以往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同时,家庭成员要多关心未成年人,特别在思想上要多郊游,多沟通,方传身教,做好表率,使未成年子女体会到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关心。其次,要通过有关立法,明确家庭教育责任。法定监护人对其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义务,不能对未成年子女放任自流,更不能遗弃于社会。对未尽到监护、监管职责的父母,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完善学校教育管理机制
  教育部门要注重对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不仅要让学生学到丰富的科学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一要针对目前青少年存在的是非辨别能力、自觉抵御不良因素诱惑能力、自我约束能力、自我防范能力均较弱的现状,住所素质教育的要求,科学地运用各种有益的载体,使方方面面青少年在各种社会实践中提高自身素质。二要积极贯彻因村施教方针,减少“双差生”的数量。通过谈心、咨询等方式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择业、交友等,学校要主动同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密切配合,建立校外教育网络,将学校教育管理向校外延伸,使学生在校有人教育,出校有人管理,形成学校、家庭、社区教育管理的合力,以减少因旷课、光学、辍学等原因产生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三是在对青少年开展首先规范教育的同时,加强对青少年的公民文化、法律至上、程序意识等方面的法治教育,使方方面面青少年逐步懂得当发生矛盾时,作为一个现代化社会的公民应当持何种态度和行为去应付。
  (三)强化社区管理防范机制
  要努力改善社区环境,扩大民警的社区服务面,建立警民联防制度;积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防止他们对青少年的恶性传染和教唆。社区应对闲散在家的青少年注册管理,组织他们参加有意义的社会公益活动。对沾有抽烟、醉酒等不良习气和赌博、打架斗殴,出入舞厅、游戏厅等违法行为的青少年,建立重点帮教制度,以防止有劣迹的青少年形成不良群体。
  (四)拓展司法预防职能,探索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目前,我省的许多地市都建立了“未检科”,有的地方还设立了少年法庭,和缓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能够积极贯彻惩治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方针,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结合办案,有针对性地做好他们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但是司法机关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的职能作用仍有进一步发挥的空间。首先,公安司法机关要会同共青团、教育部门和社区创办青少年法律学校。在大力宣传案例,发挥警戒、教育作用的同时,加强对法律学识的普及、宣传,开展立体预防、前面联动,形成齐抓区管的良好局面。通过自我教育、体验教育、集中授课等形式,开展符合青少年特点、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法律教育和法制实践活动,帮助他们在实践中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其次,在社区建立固定的法律服务设施,开展经常性的法律咨询和法制教育活动,为青少年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做到生活上解难,精神上解惑,行为上纠偏,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苗头得到有效遏止。第三,司法部门应会同地区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少年保护制度,如当今学界大力倡导的建立少年法院,出台清晰的对青少年刑事案犯作不捕、不诉、缓刑、假释处理的标准等,以缩小我国与国际社会在青少年问题上的司法距离。
  (五)严格社会管理机构
  要整顿文化市场,净化社会环境。切实加强包括报纸、刊物、图书、画册、广播、电视、电影、录像、音像制品等种类文化出版物及游艺场所、俱乐部、歌舞厅等各种文化娱乐设施的管理,防止青少年接触不健康文化和不良的社会环境。对上述负有经营、管理职能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疏于管理的失职行为,应当从立法、执法上加大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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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加强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全国恢复与振兴旅游工作座谈会”召开后,各地认真贯彻,积极行动,旅游市场正开始恢复。为加强出境旅游恢复中市场秩序的监管,制止一些违法违规行为重新抬头,国家旅游局就进一步加强出境旅游市场管理提出要求,请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切实抓好出境游市场的管理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自1997年正式开展以来得到较快发展,目前已开展组团业务的有24个国家和地区。2002年,中国公民出境人数达到1660万人次,较好地适应了旅游消费需求,促进了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同时,对增进中外民间交往,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地位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促进出境旅游健康有序发展,近年来,各级旅游部门加大了对出境旅游市场整治和管理的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旅游市场不规范经营的现象仍然严重存在,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用超范围经营招徕游客,以虚假广告搞价格欺诈,采取“零负团费”方式经营普遍存在,擅自增加自费项目、诱骗游客购物消费和诱导游客参加内容不健康活动的行为屡禁不止等。这不仅危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地影响了出境旅游市场的健康恢复与振兴,而且有损于国家和旅游的形象。对此,各省级旅游局要引起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加强管理既是一个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问题,也是一个维护国家形象的政治问题,从讲政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清加强出境旅游市场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对国家和旅游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树立全局观念,克服畏难情绪,深入贯彻“全国恢复与振兴旅游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真抓实干,切实加强对出境旅游市场的管理。
  二、突出重点,在主要环节上下功夫
  (一)从坚决执行"六不准"要求入手,加强对组团社的管理。各省级旅游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旅游局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实行不准超范围经营、不准组织到未开放的目的地国家旅游、不准与境外没有批准的旅游社有业务往来、不准超计划购物、不准强迫推销自费项目和不准诱导游客涉足不健康的娱乐场所的"六不准"要求,全面加强对所辖组团社的监管。一是要组织本辖区内组团社的法人代表和总经理进行"六不准"的学习轮训,熟知和掌握其要求。二是要与出境游组团社签订“责任书”,并在社会上进行公示,组团社要公开承诺执行"六不准"的规定。三是要对领队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培训,要求组团社必须制定《出国领队责任制》,明确领队执行"六不准"有关要求的责任,并建立组团社与领队人员之间的连带责任制度。四是要对组团社执行"六不准"要求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建立组团社信誉档案和经营行为档案,对违反"六不准"要求的要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旅游部门要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给予严肃处理。
  (二)以治理“零负团费”为重点,加大对出境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管。“零负团费”是一种不正常的经营行为,是导致出境旅游市场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各省级旅游局必须下决心进行治理,通过严格管理,规范出境旅游市场秩序。一是要求组团社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查找是否存在“零负团费”问题,并向省市旅游局写出自查报告。对自查自纠工作不利,存在问题隐瞒不报,知错不改的企业,省市旅游局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国家旅游局取消其出境游业务经营资格。二是全面清理合同和广告,各地要主动联合工商部门对本地市场上的出境游广告进行一次普查,对存在价格欺诈、内容不真实等问题的广告坚决予以清除,对问题突出的组团社依法查处。同时,要组织力量对所辖组团社的出境游合同进行修改和完善,使在境外的行程路线、活动项目、价格和服务标准等在合同中得到真实体现。三是加强对自费项目的管理,要求组团社必须作到:所有出境游中的自费项目必须到省级旅游局备案;向社会和游客公开出境游各种自费项目的真实内容和价格;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自费项目并写入合同的《行程安排表》中;领队对发生超计划安排自费项目行为承担责任。各组团社要按照上述规定,制定本单位出国旅游自费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并严格执行,保证自费项目行为合法,内容公开,价格合理,选择自主。
  (三)以全面贯彻《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为抓手,切实加强与规范边境旅游的管理。国家旅游局颁发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是各地管理边境旅游的依据,有关省、自治区要依照此《办法》进一步加强对边境旅游的管理,扭转当前边境旅游的混乱局面。一是对未经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进行一次清理,符合开办条件的报国家旅游局审批。二是对本辖区内的边境旅游组团社进行认真清理,未经批准和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停止其经营。三是制定统一的《边境旅游团队名单表》,由所在地、市旅游局发放、审核并盖章。四是加强对边境游领队人员的管理,由省局或经授权的地、市旅游局对由边境游组团社推荐的领队人员进行审查、培训后,颁发国家旅游局统一制作的《领队证》。四是加强边境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四)以推动标准化管理为手段,提高出境游经营服务质量。为了进一步提高出境游组团社整体素质和服务质量,保证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出境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国家旅游局下发了《关于试行组团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达标工作的通知》(旅管理发〔2003〕8号)。各省级旅游局要按照该《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组团社宣贯《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强化对出境旅游产品设计、服务提供要求、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规范,推动出境游经营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加强出境旅游市场管理是恢复和振兴旅游业的重要保障,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务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地方负责,落实责任制。按照出境旅游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省级旅游局负责对所辖组团社的日常管理工作。因此,各省级旅游局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和协调,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和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职责,通过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形成上下一心,工作一致,真抓实干,责任到位的管理工作局面。
  (二)加强舆论宣传,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省级旅游局要采取多种形式,有系统、持续不断地组织开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舆论宣传。要积极与新闻媒体开展合作,教育引导旅游者树立健康文明的旅游观念,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抵制各种不健康不文明的行为。要主动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披露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揭露违规经营的危害,促进旅游者的自我维权意识,提高鉴别是非的能力。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写主要目的地国家《旅游提示》,介绍必要的常识、法规和注意事项,发放给组团社和旅游者,既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又规范游客的消费行为,达到企业合法经营、游客理智明白消费的目的。
  (三)加大查处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行管部门和旅游监察、质监队伍的作用,协调相关行业和部门,加大对出境旅游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形成出境旅游市场治理整顿的高压态势。各地要组织力量开展对出境旅游市场的经常性检查,国家旅游局将按照国内与国外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原则,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地的出境旅游市场进行检查。
  (四)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出境旅游组团业务和市场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在实施贯彻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突破政策界限。
请各地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辖组团社,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中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各地要在年底前完成。各组团社落实执行情况将作为下一步调整组团社的重要依据。各地落实情况要及时上报国家旅游局。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转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122号


关于转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经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已批准发布。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2001年8月14日

抄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附件: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文件

环指委[2001]2号


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已经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第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附件:《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二〇〇一年八月六日


附: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协调机构,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IS014000系列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认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的注册及对培训机构的认可。

第八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三章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要求

第九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须经环认委认可;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工作的人员及相关培训课程须经环注委注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须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十条 拟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认证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分别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

第十一条 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据ISO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应运行三个月以上;

(2)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认证的组织在申请认证审核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组织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

(2)该组织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组织在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的证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应以日常执法监督情况为依据,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机构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活动,应向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其认可证书或备案资格证书,经验证、登记后方可开展认证或咨询活动。

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合同后,须将咨询项目名称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在与有关组织签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后、审核工作开始前,须将认证项目名称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结束后,认证机构应将审核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抄送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指导委员会负责对中国境内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监督管理,并对环认委和环注委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环认委负责对认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处理对认证机构的有关投诉。对于违反本规定或认证质量不合格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有权向环认委投诉,环认委将依据《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管理处罚规则》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环注委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及审核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处理对审核员及审核员培训机构的有关投诉。对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审核员,由环注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降低审核员级别直至注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行政监督管理中发现已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有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的行为时,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可通报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应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违法处理结果,对通过认证的组织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通报情况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督管理中发现认证机构或咨询机构未按本规定开展工作的,应当向指导委员会报告,指导委员会应按规定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向申请认证组织收取费用。环认委应对认证机构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