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交通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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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交通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厅综字[2007]177号  


部内各司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准备工作,我们制定了交通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作方案,经部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安排,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交通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作方案

  今年4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求,结合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三个服务”要求,认真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宣传贯彻活动,加强《条例》的学习,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推进工作试点,做好《条例》实施前的相关准备工作,为《条例》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二、原则和目标


  (一)总体原则。以宣传学习为先导,完善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发挥试点示范作用,保障措施到位。
  (二)具体目标。通过学习贯彻《条例》,进一步深化交通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提高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转变执政理念,改变工作作风。通过贯彻落实《条例》,使机关工作人员,真正从思想上转变理念,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执政思想,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做好“三个服务”,促进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内容要求


  (一)组织学习和培训。
  1.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发放《条例》读本,在部机关内网播放有关政务公开的宣传教育录像片,在全机关掀起学习《条例》的高潮。
  2.加强领导干部对《条例》的学习,组织部党组中心组学习,请全国政务公开工作方面的专家讲课,增强领导干部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能力,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3.组织一期部机关各司局主管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专题培训班,请政务公开工作方面的有关专家和教授讲课,培养业务骨干,促进机关各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
  4.组织开展调研活动,学习借鉴地方交通部门好的经验与做法,形成上下合力,进一步提高部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促进各级交通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1.制定交通系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办法。委托江苏省交通厅牵头,济南市交通局协助。于2007年7月底前完成初稿,争取全国交通政务公开工作会议前印发。
  2.编制交通政务公开目录和指南规范文本。委托浙江省交通厅牵头,部规划司、公路司、水运司协助,于2007年7月底前完成初稿报部,全国交通政务公开工作会议前形成讨论稿。
  3.制定交通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办法。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监督考核制度,建立交通政务公开的监督激励机制,制定具体、详细并便于操作的监督考核办法,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交通工作的考核序列中,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由河北省交通厅牵头,部海事局协助,部监察局参与研究和指导,于2007年10月底前完成初稿报部。
  4.制定网上行政审批办法。审批与行业管理有机结合,统一审批流程和办理标准,规范管理人员的行政行为,实现全程办事代理制的监督监察和工作业绩的量化考核,提供一种创新的监察方式。由北京市交委牵头,广东省交通厅和南京市交通局参与,部科教司、水运司支持协助和指导,2007年年底前完成初稿报部。



  (三)建立工作机制。
  1.研究建立主动公开机制。按照《条例》的要求,明确公开的内容,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及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最大限度的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2.研究建立依申请公开受理和答复机制。进一步降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成本,同时也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所需各类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生活的服务作用,应建立依申请公开制度,明确受理、处理、答复、收费等程序,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利。此项工作由部信息公开办事机构具体承办。
  3.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工作职责,在公开交通信息前,要严格依照《国家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坚决杜绝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确保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避免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此项工作由部保密办具体承办。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交通政务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其工作内容包括:组织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年度报告;维护和更新;保密审查;受理、审查和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等信息公开的其他各项工作。
  (二)开展对依申请公开的研究工作。明确依申请公开人的权利,以及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由重庆市交委牵头,常德市交通局参与,部体法司协助和指导,2007年10月底前完成初稿报部。
  (三)开展如何处理好信息公开与做好保密工作关系的研究。由黑龙江省交通厅牵头,河北省交通厅参与,2007年年底前完成初稿报部。
  (四)开展交通电子政务的研究工作。加快推进网上行政审批和网上办事,进一步抓好门户网站建设,充分利用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加快推进网上行政审批和网上办事的程序和制度建设,实现网上办事、方便群众、网上评议、改善服务,使政府部门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渠道更加畅通快捷。由湖北省交通厅牵头,部规划司、科教司协助指导和支持,2007年年底前完成初稿报部。
  (五)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场所。要根据《条例》规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开信息查阅、索取场所,确保交通部机关公开信息的查阅和提供,使人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此项工作由部办公厅主办,科教司、机关服务中心协办,2007年年底前明确落实场所。




  五、加强政务公开试点工作


  (一)部机关以水运司、人劳司作为试点单位,针对工作中涉及的政务公开工作内容,有计划、分步骤的开展工作。首先以制订信息公开规章制度、公开的目录、行政许可、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为突破口,建立政务公开的长效工作机制,带动部机关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
  (二)以江苏、浙江省交通厅为省级交通系统的试点单位,全面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依照《条例》的规定,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明确公开的范围,畅通公开的渠道,完善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创新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使政务公开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三)以济南市、南京市交通局为地、市级交通部门的试点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深入研究政务公开工作,发挥地方交通工作的特点,创新政务公开,促进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四)以上海海事局为部属单位的试点单位,发挥系统优势,充分调动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积极性,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部的统一部署,积极探索深化政务公开的有效途径,特别是与社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交通执法方面,最大程度地便民、利民,保证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理。




  六、召开全国交通政务公开工作会议


  拟于今年9月召开全国交通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会议,研究提出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进交通政务公开的新思路、新举措,促进全行业的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




  七、实施《条例》的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7年7月至12月)。
  1.制定工作方案;
  2.学习培训;
  3.宣传发动;
  4.建立规章制度;
  5.研究建立工作机制;
  6.抓试点建设。
  第二阶段:试行阶段(2008年1月至4月)。
  1.按《条例》和部规章开展交通信息公开试行工作;
  2.按信息公开目录的内容试行公开;
  3.建立工作机制;
  4.建设交通信息公开的渠道和场所;
  5.开展网上行政审批建设工作;
  6.总结试行和试点经验进行推广。
  第三阶段:正式实施阶段(2008年5月1日起)。
  1.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工作;
  2.加强对《条例》实施工作检查指导;
  3.对《条例》实施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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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保证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依法打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下列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主要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确认的,有无逮捕必要难以把握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的;

(二)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主要包括:涉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以及其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罪与非罪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四)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一般应当讯问。

第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

第四条 检察人员讯问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具提讯凭证(注明审查逮捕起止日期)、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书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

(二)掌握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

(三)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案件整体情况做好应对预案和相关准备,必要时应当听取案件侦查人员的意见;

(四)制作讯问提纲。

第六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方法与策略,防止因讯问不当造成犯罪嫌疑人不正常地推翻有罪供述,影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

严禁逼供、诱供。

第七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认真听取其供述和辩解,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阅卷中发现的疑点,确定需要核实的问题。其中,以下几个方面应当重点核实: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如:是否系未成年人,是否患有不宜羁押的严重疾病,是否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等;

(二)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和原因;

(三)犯罪嫌疑人供述存在的疑点;

(四)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的疑点及矛盾;

(五)侦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的,应当予以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盖章)、捺印并存卷。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但不得以自行书写的供述代替讯问笔录。

第九条 检察人员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并告知监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监护人或者经通知未到场,或者监护人具有有碍侦查的情形而不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条 犯罪嫌疑人系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外国籍人等,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翻译。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字。

第十一条 检察人员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困难的,可以通过检察专网进行视频讯问。视频讯问时,应当确保网络安全、保密。负责讯问的检察人员应当做好讯问笔录,协助讯问的其他检察人员应当配合做好提押、讯问笔录核对、签名等工作。

第十二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检察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其过错事实、情节及后果,依照有关法律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匈关于匈牙利偿还中国贸易顺差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匈关于匈牙利偿还中国贸易顺差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5年3月26日 生效日期1965年1月1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
尊敬的团长同志:
  我荣幸地确认,在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进行一九六五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的谈判时,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双方核定,根据双方执行一九六四年匈、中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所签订合同的金额计算,中方有顺差二百七十万卢布。
  应匈方的要求,该项差额将由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以供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的方式在一九六五年至一九六七年三年内平均偿还。
  为办理上述差额的结算,双方国家银行另立无息账户。
  关于上述各个年度偿还的货物,双方将在商谈各该年度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时商定。
  顺致崇高的敬意。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
                         (签字)
                   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于布达佩斯

             (二)我方去文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
尊敬的团长同志:
  我荣幸地确认收到了您下述来信:
  (内容见对方来文)
  我同意此信的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
                          (签字)
                    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于布达佩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