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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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办医[200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确保奥运期间动物产品安全,保障奥运会、残奥会顺利召开,我部制定了《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经商北京奥运会食品安全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第29届奥运会即将在北京和天津、上海、沈阳、青岛、秦皇岛等城市举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兽医部门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责,保证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奥运会、残奥会的顺利召开提供支持和保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强化措施、重点监控、点面结合、以面保点”的工作原则,按照“强化源头监管、完善产销对接、建立区域互动、保证全程监督”要求,切实做好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工作目标与具体要求

总体目标:确保奥运期间奥运举办城市不发生重大动物源性产品安全事件。具体要求:

(一)涉奥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储藏等环节的检疫监管面达到100%。

(二)涉奥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到位,实现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

(三)涉奥动物及动物产品违禁兽药监管面100%。

三、工作内容与进度安排

(一)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工作内容:根据近年来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对奥运期间动物产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分析,制定动物产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工作分工:农业部兽医局牵头,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配合,相关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监察所具体负责。

完成时限:2008年4月

(二)兽药残留监控

1.制定《奥运会期间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制定发布《奥运会期间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对禁用兽药、激素类和兴奋剂类药物残留限量标准以及休药期等规定作出明确规定。

工作分工:国家计划由农业部兽医局牵头,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负责;辖区计划由各(区、市)兽医主管部门和兽药监察所负责。

完成时限:2008年4月

2.组织实施《奥运会期间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工作内容:奥运举办城市和为奥运举办城市供应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奥运会期间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中的国家计划和辖区计划,开展畜禽、蜂产品基地养殖场、屠宰加工厂重点违禁药物和兴奋剂监测工作。有关检测结果要及时报农业部。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溯。

工作分工: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兽药监察所牵头,相关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和兽药监察所负责。

完成时限:2008年5月-9月

3.组织清缴违禁兽药

工作内容:根据《2008年兽药市场整治方案》,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和禁用药清缴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兽药市场,保证用药安全。

工作分工: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牵头,各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兽药监察所配合。

完成时限:2008年5月-9月

4.加强兽药使用监管

工作内容: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以及养殖等环节监管。督查企业用药记录制度执行情况,严禁使用合成类固醇类、b受体激动剂、糖皮质激素以及玉米赤霉醇等兴奋剂类物质和禁用药物,严格要求养殖单位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对违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

工作分工: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牵头,各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兽药监察所配合。

完成时限:2008年5月-9月

5.开展安全用药宣传

工作内容:通过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向养殖场户宣传普及兽药安全使用知识,组织开展“优质兽药出厂,放心兽药入户”主题活动和“兽药安全使用知识普及活动”。组织做好兽药安全使用知识科普读物编印、发放工作,提高广大养殖企业和农户安全用药意识和能力。

工作分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牵头,各省(区、市)兽药监察所和动物卫生监督所配合。

完成时限:2008年5月-9月

(三)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

1.养殖、屠宰加工企业登记管理

工作内容:对涉奥动物规模养殖基地、动物屠宰加工企业、冷库进行登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派驻专人实施监管。供奥企业有关信息和派驻监管人员名单由各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汇总后,通过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www.cahi.org.cn)上传(登记表格式见附表)。

工作分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各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

完成时限:2008年4月

2.养殖场监管

工作内容:涉奥动物养殖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与养殖场签订监管责任书,明确相关职责和任务。监管人员要监督养殖场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强制免疫、疫病监测、日常消毒、无害化处理、兽药残留检测采样及养殖档案建立等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出栏动物实施产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对染疫或病死动物100%进行无害化处理。

工作分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牵头,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监察所配合,各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监察所负责。

完成时限:2008年5月-9月

3.屠宰加工场、冷库监管

工作内容:奥运举办城市和为奥运举办城市供应动物产品的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的动物必须来自备案的规模养殖场,动物及动物产品相关信息应录入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系统。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派驻检疫人员实施屠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要加大对涉奥动物产品冷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动物产品要严格依法处理。

工作分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各省(区、市)兽药监察所配合,各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

完成时限:2008年5月-9月

4.运输环节监管

工作内容:切实加强航空、铁路、公路、码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查证验物,对不符合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奥运举办城市可以根据需要,报请本省(区、市)政府在奥运期间采取指定通道进入、限制动物移动等临时性管理措施,降低疫情传入风险。

工作分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牵头,各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

完成时限:2008年5月-9月

5.市场环节监管

工作内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强化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各地兽医部门要与工商、建设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活禽市场定期休市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的监管。指导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和其他家禽分区经营。要严格定期抽检制度,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测。同时,加强活畜交易市场管理,做好定期消毒、疫病监测等工作。

工作分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各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

完成时限:2008年5月-9月

(四)奥运参赛马匹监管

1.完善应急措施

工作内容: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要组织制定奥运期间参赛马匹突发疫情应急预案。北京兽医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确立应急隔离场、备选训练场地和备选马匹。

工作分工:北京、上海、广东三省市兽医主管部门牵头,三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配合。

完成时限:2008年5月-9月

2.限制赛场及周边地区马属动物移动

工作内容:北京、天津、河北等省(市)要报请地方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禁止辖区内马属动物跨县区移动,必要时在主要交通要道设置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加强对途径马属动物的监管,防止马流感疫情发生和跨区域传播。

工作分工:北京、天津、河北三省市兽医主管部门牵头,三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配合。

完成时限:2008年5月-9月

3.强化参赛马匹检疫监管工作

工作内容:北京、上海、广东三省市要积极协调、相互配合,结合赛事安排和赛马训练需要,针对马鼻疽、马传贫、马巴贝斯焦虫、马流感等重点疫病,切实做好赴京参赛马匹的检疫工作。参赛马匹进京后,要在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隔离观察。比赛期间要对饲养、比赛场所实施严格消毒,对参赛马匹进行全程监管。

工作分工:由北京、上海、广东三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

完成时限:2008年5月-9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部成立奥运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协调小组,在部“助奥”行动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下,组织协调奥运期间各省(区、市)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奥运会举办城市和奥运动物产品供应省(区、市)要成立奥运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保障领导小组。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指定一名主管处长、一名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主管所长负责协调工作,相关人员名单报农业部兽医局。

(二)明确责任。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明确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管责任。围绕奥运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保障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

(三)落实资金。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切实保障涉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测及安全监管等工作经费及时到位。

(四)完善应急措施。奥运会举办城市和供应奥运动物产品的省(区、市)要尽快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及动物产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适时组织开展应急预备队伍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建立沟通机制。农业部及时向奥运会举办城市通报国内外动物疫情情况及动物卫生风险评估状况信息。奥运举办城市和供应奥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有效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动物疫情发生风险,保证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

附表:1、涉奥动物饲养场备案登记表

2、涉奥动物屠宰场备案登记表

3、涉奥动物产品冷库备案登记表

附表1:
涉奥动物饲养场备案登记表

省 市(地区) 县 备案号:
单位(户名) 法定代表人
地址(住址)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国有 □中外合资(作)□私有 □其他________ 联系电话
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号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号码
注册资金(万元) 动物种类 □猪 □鸡 □鸭 □鹅 □牛 □羊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配套生产母猪数(头)(猪场必填) 年出栏量(头、只)
生产方式 □自繁自养 □收购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违禁物质检测 1、检测项目:□瘦肉精;□其它 2、由 部门进行检测;3、从 年 月开始进行检测,是否每年进行:□是 □否。
驻场监督员
法人代表签字申请单位盖章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查意见(盖 章)
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查意见(盖 章)
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查意见(盖 章)
备注:登记表后附以下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附表2:

涉奥动物屠宰场备案登记表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 县(区 ) 备案号:
单位(户名) 法人代表
地址(住址) 邮政编码
单 位 性 质 □国有 □中外合资(作) □私有 □其他 联系电话
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号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号码
注册资金(万元) 班宰量(只) 实际年宰量(万只)
年产量(吨) 产品种类 □鸡产品 □鸭产品 □鹅产品□其他
屠宰活动物来源场
经营方式 □屠宰 □加工 销售方式 □批发 □零售 □其他
是否通过以下认证 □HACCP □ISO9000或以上 □绿色食品 □其他 于何年何月通过认证
检疫员
申请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查意见(盖 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查意见(盖 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查意见(盖 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备注:登记表后附以下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通过认证的证书



附表3:

涉奥动物产品冷库备案登记表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 县(区 ) 备案号:
单位(户名) 法人代表
地址(住址) 邮政编码
单 位 性 质 □国有 □中外合资(作) □私有 □其他 联系电话
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号码
注册资金(万元) 冷藏容量(吨) 冷冻容量(吨)
冷冻产品种类 □畜产品 □禽鸭产品 □其他
动物产品来源场或来源地
销售方式 □批发 □零售 □其他
检疫员
申请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查意见(盖 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查意见(盖 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查意见(盖 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备注:登记表后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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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石忠信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三款修改为:“市地方税务、财政、审计、物价、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二、第六条一款修改为:“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总额0.6%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二款内容修改为:“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三、第九条一款修改为:“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上月生育保险费。”

  四、删去第十三条二款。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六、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根据2005年3月1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按属地化原则实行市级社会统筹,分级管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和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及支付工作。

  市地方税务、财政、审计、物价、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收入。 

  第六条 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总额0.6%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按照上年度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工资总额作为月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工资总额低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企业工资总额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第八条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条 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上月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支付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统称生育医疗费);

  (二)女职工因生育或者流产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三)生育或者流产津贴;

  (四)生育补助金。

  第十一条 女职工按照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生育或者流产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不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提出意见,经批准后发布执行。

  第十二条 对生育期间或者手术过程中,因特殊原因(如大流血、并发症等)提高医疗费支出的,应当持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或者流产引起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产假期内的工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津贴形式发放。津贴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成日工资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产假期内的津贴低于本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享受产假,女职工产假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后,企业或者本人持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单、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以及医疗费报销收据,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十六条 女职工保胎、宫外孕、葡萄胎等非生育范围的疾病和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治疗休息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执行。

  第十七条 男职工所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其配偶按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但无工作单位和无固定收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除按本办法规定支付生育医疗费外,并按男职工所在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给予一个月的生育补助金。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十九条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 企业或者职工虚报、冒领生育保险金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追回全部金额,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职工对其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义的,可以直接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教育部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教育部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教政法厅〔2004〕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对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经部党组同意,决定将教育部行政许可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更名为教育部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的职责

  负责我部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统筹规划工作,制定我部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配套制度,研究决定处理与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其中,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由法制办牵头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由办公厅牵头负责。

  二、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长: 周济  党组书记、部长

  副组长:张保庆 党组副书记、副部长

      章新胜 党组成员、副部长

      田淑兰 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

  成员: 郑树山 党组成员、部长助理兼办公厅主任

      李卫红 党组成员、人事司司长

      吴德刚 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

      牟阳春 发展规划司司长

      杨周复 财务司司长

      姜沛民 基础教育司司长

      张尧学 高等教育司司长

      林蕙青 高校学生司司长

      曹国兴 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司长

      刘金平 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局长

      孙霄兵 法制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孙霄兵兼任,副主任由办公厅副主任高聚慧、人事司副司长吕玉刚、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一室主任钟燕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