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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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44号


  《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一O年一月四日 







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泰安市城市市区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立交桥,单孔跨径大于100米或者多孔跨径总长度大于500米的桥梁;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项目;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高架桥、城市快速路、城市轻轨、地下铁路和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项目等交通项目。

  (二)Ⅰ级水工建筑物和大中型水库的大坝;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项目、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50万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项目;年产90万吨以上煤炭矿井的重要建筑及设施;原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接收、存储设施,输油气管道及管道首末站、加压泵站等水利和能源项目。

  (三)市以上的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的差转台、发射台、主机楼和办公楼;县级以上的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程控电话终端局、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用房等邮政通信项目。

  (四)城市供水、供热、贮油、燃气项目的主要设施;大型粮油加工厂和粮库;300张床位以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医技楼、重要医疗设备用房以及中心血站等;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等。

  (五)重要军事设施;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项目等特殊项目。

  (六)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炼钢、轧钢工业项目以及年产50万吨以上特殊钢工业项目、年产200万吨以上矿山项目和其他大型有色金属工业项目的重要建筑及设施;大中型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生产中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年产100万吨以上水泥、100万箱以上玻璃等建材工业项目;国家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内的坚硬、中硬场地且高度超过80米,或者中软、软弱场地内且高度超过60米的高层建筑;设区的市各类救灾应急指挥设施和救灾物资储备库。

  (七)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商业服务设施、8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楼以及存放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的博物馆等公共建筑。

  (八)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九)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的地区、位于地质条件复杂区域的新建开发区和大型厂矿企业、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该地区的地震行政部门或大型厂矿企业的投资人应当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区域,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规划选址阶段进行。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担,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九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禁止出借、出租本单位资质由其他单位承担业务。

  第十条 在我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营业执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证书等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确保工作质量。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当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报省以上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进行技术评审,并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评审未获通过的,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费用由评价单位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和区域,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组织工程设计前,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取得抗震设防参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缺少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图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抗震设防部分的会审。抗震设防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家颁布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和监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时,应将工程中的结构设计说明、有关抗震设计的材料,报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类建设项目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给予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二)未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超越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二十二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抗震设防要求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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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决定书[2003]3号

国家版权局


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决定书 国权办[2003]3号




国权办[2003]3号



刘崇年:

2000年12月15日,刘崇年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中心申请登记《预算大师工程概算软件V1.0》及《预算大师工程概算软件V6.0》,于2001年2月20日取得登记。登记号分别为2001SR0513号及2001SR0514号。后杨健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6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刘崇年与杨健为上述软件的共同开发人。

2002年9月,杨健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上述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预算大师工程概算软件V1.0》的2001SR0513号软件著作权登记。

撤销《预算大师工程概算软件V6.0》的2001SR0514号软件著作权登记。

本决定书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送达。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通乡公路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15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通乡公路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实施通乡公路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甘肃省实施通乡公路
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十一五”期间,国家将筹集专项资金,以定额补助方式,安排西部地区通乡公路项目。这对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合理的路网结构,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深远的意义。由于我省通乡公路建设任务重、涉及面广、区域差别大,为确保建设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印发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通乡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市州、县区市要成立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内通乡公路的建设,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并切实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二、通乡公路不得采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建设模式。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土地征收、树木砍伐、房屋拆迁,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均由所属市州、县区市负责征迁,费用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电力、通信、水利、管道等设施及林业方面存在的问题均由相关部门自行解决。
三、工程沿线县区市无偿为项目建设提供料场、取土等临时用地,免征河道采砂费、植被保护费等费用。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植被,防治水土流失。
四、项目所在市州、县区市两级政府应根据建设项目所需征地、拆迁的数量,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负责征收,并组织建设用地单位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省上可对建设项目所经路线进行调整或取消该项目。
五、凡国家规定的税费应依法征收,其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可比照西部大开发公路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予以减免;凡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税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省政府规定或各市州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除应上缴中央部分外,均予以免除。
六、通乡公路建设基本上为旧路改造整治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水土保持等环境保护工作。项目水保评价实行备案制,免收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登记费等费用。
七、以上优惠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