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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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人事部、教育部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2001-09-06

人发[2001]97号


  自1998年表彰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以来,全国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深入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工作,团结奋斗,锐意改革,积极进取,为推进素质教育,推动教育的改革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

  为了表彰模范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对教育事业做出的突出贡献,弘扬他们的高尚师德和先进思想,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开创教育工作的新局面,人事部、教育部决定授予陶澍等710名同志“全国模范教师”荣誉称号,授予刘彭芝等79名同志“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被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同志,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保持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推进新世纪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做出新的贡献。

  受到表彰的模范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是全国教育系统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杰出代表。在他们中间,有师德高尚,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在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模范教师;有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埋头苦干,开拓进取,在学校管理、服务和教育行政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教育工作者。他们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了不平凡的业绩,集中体现了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崇高的思想境界和良好的精神风貌。

  人事部、教育部号召教育战线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向“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学习,学习他们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的崇高思想;学习他们爱岗敬业,爱生爱校,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高尚品质;学习他们任劳任怨,团结协作,勇于探索,开拓创新的工作精神;学习他们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精神风范,以他们为榜样,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教育工作在发展先进生产力中的重要作用,自觉担负起发展中国先进文化的重任,牢固树立教育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做“三个代表”的积极宣传者和实践者,为推动新世纪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三步战略目标,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做出更大贡献。

2001年全国模范教师名单

  北京市  陶澍 北京大学  徐元辉 清华大学  黄嘉树 中国人民大学  王昆杨 北京师范大学  沈光地 北京工业大学  邹法瑜 北京二十二中学  任炜东 朝阳区日坛中学  李遗萍(女) 丰台区东铁匠营一小  于淑云(女) 门头沟区大峪一小  高玉军(女) 房山区良乡中学  祁京生 通州区潞河中学  郭志江 顺义区牛栏山第一中学  陈长泉 密云县教研中心  薛营顺 平谷中学  李文义 北京市化工学校  芦德芹(女) 朝阳区劲松第一幼儿园

  天津市  张国雄 天津大学  沈德立 天津师范大学  袁滨渤(女) 天津市第四十二中学  王春易(女) 天津市第五十七中学  徐青 天津市第二十五中学 马丽莉(女) 和平区第十一幼儿园  朱兆林(女) 天津市新华中学  张良 天津市司法警官学校  罗宗强 南开大学

  河北省  郑青梅(女) 涞源县第二中学  肖荣学 雄县中学  刘玉梅(女) 保定市第三中学分校  张洪池 高碑店市第一中学  邓大翠(女) 任丘市实验小学 刘玉敏(女) 黄骅市第二中学  于贵勤(女,满族) 承德县三家乡孤山小学  杨德文 武安市贺进小学  孟进 邯郸市第一中学  袁庆禄 邯郸师范专科学校  王和义 永年县第二中学  靳义恒 枣强县第二中学  梁国顺 冀州中学  张艳丽(女) 衡水师范专科学校  齐书亭 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北响口小学  李泽学 霸州市第一中学  边得满 昌黎县第一中学  李延瑞(女) 石家庄外国语师范学校  王嘉励(女) 石家庄市特殊教育学校  郭景茹(女) 元氏县第一中学  徐淑娟(女) 玉田县第一幼儿园  孙兆平(女) 唐海县第一中学  王敬丽(女) 遵化市第二实验小学  宁成 迁安市第一高级中学  崔静(女) 邢台市聋哑学校  王培生 邢台市第一中学  蔡建民 蔚县西合营中学  张海英(女) 沽源县实验小学  何海琴(女) 宣化县第二中学  王文魁 燕山大学  贺国庆(白族) 河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杨绍普 石家庄铁道学院

  山西省  盛爱玲(女) 太原市第五中学  侯国英(女) 太原市第三十七中学  王玉荣(女) 大同市实验小学  史广淑(女) 阳泉市第二中学  秦宛钟 潞城市第一中学  成华英(女) 武乡县城关小学  王文凤(女) 陵川县实验小学  温平 山阴县第一中学   郭彦君(女) 忻州市七一路小学  贾文军 宁武县高级中学  张凤年 孝义市中学  李文娥(女) 吕梁聋哑学校  张桂香(女) 晋中市榆次二中  岳丽华(女) 介休市实验小学  卢金荣 临汾市三中  周春棠(女) 襄汾县城关二小  武彩霞(女) 运城市幼儿师范学校  张生万 山西大学  邓延满 山西省特殊教育中等专业学校  于若昕(女) 山西省实验中学

  内蒙古自治区  王秀瑛(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中学  陈光临(女) 呼和浩特市第二中学  马桂梅(女,回族) 包头市回民中学  郭彩霞(女) 乌海市海勃湾区第五小学  于振洋(蒙古族) 喀喇沁旗锦山第三中学  袁志 赤峰市松山区职教中心  孙明俊 呼盟扎赉诺尔煤业公司第七中学  迎春(女,蒙古族) 扎赉特旗巴达尔胡中心校  纪凤国 库伦旗六家子镇中心校  曲秀杰(女) 通辽市科尔沁区南门小学  黄嘉祥 锡盟职业教育中心  吴林太 察右前旗第一中学  张月霞(女) 东胜市第二中学  刘瑜英(女) 巴彦淖尔盟中学  万发金 阿拉善左旗第四中学  李忠秀(女) 内蒙古一机(集团)教育处第二中学  丛艾宁(女)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幼儿园  罗辽复 内蒙古大学  高炳德 内蒙古农业大学

  辽宁省  荆铁军 沈阳市第三十中学  丛立芝(女) 沈阳市第七十二中学   叶晶晶(女) 沈阳市和平区南宁幼儿园  刘广纯 沈阳大学  徐爱慧(女) 大连市第六十五中学  董大方(女) 大连市第四十六中学  王素兰(女) 鞍山市立山区深南小学  李素芹(女) 鞍山市华育学校  张宝兰(女) 抚顺市第十三中学  车顺梅(女,满族) 桓仁县实验小学  卢盛莽(满族) 凤城市第一中学  邵树宽 丹东市第一中学  李献吾 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肖志一(回族) 锦州市第二高级中学  张凤艳(女) 阜新市实验中学  张敬泽 彰武县高级中学  栗荣华(女) 辽阳市白塔区实验小学  李晓红(女) 辽阳市辽化第一中学   赵仕君(女) 昌图县实验小学  李玉英(女) 开原市城效乡瓜台村小学  王海斌 盘锦市高级中学  池军华 盘锦市第二完全中学  邢文哲 北票市龙潭乡初级中学  刘学廷 凌源市第二中学  王继山 葫芦岛市第一高级中学  朱志田 葫芦岛市建昌县药王庙镇初级中学  钟万勰 大连理工大学  吴剑华 沈阳化工学院  陆钟武 东北大学

  吉林省  李国荣(女) 长春市第二实验中学  隋影(女) 长春市第一实验小学  徐敏(女) 长春市计算机学校  林占春 永吉县黄榆乡中心小学  陈晓梅(女) 吉林市第一实验小学  高淑贤(女) 四平市第十七中学  荆绍武 四平市第一中学  孙成 辽源市第五中学  丁晓凤(女) 通化市第五中学  刘俊兰(女) 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西热小学  马再跃(女) 白山市实验小学  陈世海 镇赉县第一中学  于中保 大安市第一中学  尹惠玉(女,朝鲜族) 龙井市第五中学  张世发 敦化市黄泥河林业局子弟第二小学  王云普 松原市第一高级中学  颜凡平(女) 长岭县东六号乡中心小学  杨兆升 吉林大学  刘益春 东北师范大学  梁柱 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  陈伟 吉林省实验中学

  黑龙江省  雷清泉 哈尔滨理工大学  杜善义 哈尔滨工业大学  傅松滨 哈尔滨医科大学  高德峰 黑龙江省艺术学校  姜英丽(女) 哈尔滨市第十四中学  曹永鸣(女) 哈尔滨市花园小学  张景花(女) 哈尔滨市146中学  周慧清(女) 尚志市一曼中学  王丽萍(女) 哈尔滨市第三中学  王宝杰(女) 克东县宝泉镇永平村小学  沈杰(女) 齐齐哈尔市第一中学  马常礼 宁安市江南乡福兴小学  余宏(女) 佳木斯市第一中学  吕一平(女) 大兴安岭林业局育才中学  张文岚(女) 海伦市实验小学  郭颖(女) 绥化市北林区第四中学  张雪菲(女) 肇东市三友小学  苏广田 北安市赵光镇北乐学校  曲安钧 大庆铁人中学  刘本新(女) 虎林市东方红镇先锋小学  张友梅(女) 勃利县第一中学  崔国胜 海林林业局第一中学  张百合(女) 双鸭山市第一中学  赵伟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职工大学  朱莉(女)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北安分局高级中学  刘力华(女) 伊春市第一中学  郭明生 鹤岗市第三中学

  上海市  姜波克 复旦大学  沈祖炎 同济大学  金利通 华东师范大学  房鼎业 华东理工大学  何友声 上海交通大学  俞丽拿(女) 上海音乐学院  华泽钊 上海理工大学  谢慧萍(女) 黄浦区第一中心小学  张主方 卢湾区教师进修学院  奚天敬 南洋中学  胡芝娟(女) 育才中学  周逢(女) 宜川中学  秦若于(女) 虹口区三中心幼儿园  章国蓓(女) 青浦高级中学

  江苏省  欧阳平凯 南京工业大学  吴梧桐 中国药科大学  俞启香 中国矿业大学  吕志涛 东南大学  吴康宁 南京师范大学  闵乃本 南京大学  程淮中 淮阴财经学校  王生(女) 苏州市城建技工学校  顾维平(女) 南京市游府西街小学  周伟忠 溧水县第二中学  薛法根 吴江市第二实验小学  王海赳 苏州市木渎高级中学  夏炎 苏州中学   陆云泉 无锡市第一中学  王菊娣(女) 无锡市梅村高级中学  周敏泽 常州高级中学  彭伟平 溧阳市光华中学  李玉荣 句容市第二中学  张淳 通州高级中学  肖荣圣 海安高级中学  马蔚 如东高级中学  许桂华(女) 扬州大学附属中学  韩吉民 江都市第一中学  沈凤生 兴化县合陈镇初级中学  田〖HT5,5”SS〗马来 姜堰市溱潼中学  程广海 铜山县郑集中学  许西林(女) 徐州矿务集团中心小学  徐继田 沛县张寨中学  李增祥 新沂市第一中学  刘树田 灌南县中学  及秀琴(女)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臧殿高 大丰高级中学  蔡廷林 建湖高级中学  杨军 阜宁中学  马乃清 淮阴县中学  黄艳梅(女) 淮安市人民小学  张涛涛 泗洪县第二中学  袁龙 宿迁市实验小学

  浙江省  任继长 杭州市学军中学  计翔 杭州师范学院  刘永宽 宁海县城关镇城中小学  周国民 镇海中学  何静波(女) 鄞县古林职业中学  白莉莉(女) 温州市广场路小学  余自强 温州市教委教研室  潘守理 上虞市春晖中学  王嗣振 嘉兴市第一中学  吴烈强 安吉高级中学  徐锦生 兰溪实验小学  吕光峻 永康第一中学  姜荣根 衢州师范附属小学  谷慎之 天台中学  徐月新 缙云中学  张敦国 舟山市定海区盐仓中心小学  胡萃 浙江大学  王绍民 浙江大学  瞿佳 温州医学院

  安徽省  朱家芳(女) 合肥市第三十八中学  陈岩(女) 合肥市第十七中学  李勇 濉溪县任集初中  张家营 亳州市第二中学  唐军捷 蒙城县第二中学  刘心海 宿州市(土甬)桥区浍南初级中学  袁会林(女) 萧县实验小学   李良文 固镇县实验初级中学  张灿明 阜阳市临泉二中  姜法周 颖上小张庄中学  解玉嘉 淮南市第六中学  罗新 滁州中学  韩承赐 全椒县慈济中学  安福全 六安市第二中学  汪迅 霍山中学  辛珠远(女) 马鞍山十七冶中学  陈珑(女) 芜湖县第一中学  李胜江 广德中学  叶雪祥 铜陵县第一中学  吴玲(女) 枞阳县横埠镇雨亭小学  陶红佩(女) 宿松中学  洪正树 祁门县第二中学  景保红(女) 天长市釜山小学  程周 安徽省轻工业学校   付玉兰(女) 安徽农业大学  马忠贤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  李涛 淮南师范学院  陈明华 皖西学院  金家恒 黄山高等专科学校  徐善驾 中国科技大学

  福建省  吴辉煌 厦门大学  李必成 福州第一中学  魏丽真(女) 福州第三中学  曾国寿 厦门第一中学  陈碧珠(女) 云霄县元光中学  颜古城 安溪县俊民中学   陈宜聪 莆田第一中学  严业安 三明第一中学  王维建 武夷山第一中学  张金磷  龙岩第一中学  陈泽龙 福安第一中学  林裕嵩 华安县马坑学区中心学校  李惠珍(女) 泉州市晋光小学  杨琼英(女) 仙游县度尾学区下洲小学  郑洛政 顺昌县实验小学  李奕银 上杭县实验小学  吕必强 福鼎市教师进修学校  赖承栋 宁化师范附小  郑琼(女) 福州蓓蕾幼儿园

  江西省  叶柯 南昌铁路一中  刘王利 王利(女) 南昌市西湖区上河街小学  钱茶花(女) 九江市星子县隘口小学  沈建豪 贵溪市第一中学  李玉珍(女) 新余市渝水区纱笼小学  胡扬朋 赣州市龙南中学  钟子金 于都县实验小学  康坚(女) 遂川荧屏小学  左仲华 永新县任弼时中学  周鸿生 江西省余干中学  边慧英(女) 玉山县第一中学  郑玉珍(女) 上饶市六中  张幼秋(女) 丰城市泉港镇中心小学  华小明 抚州市临川第二中学  曹端荣 江西省樟树农业学校  杨柏云 南昌大学  陈宗煊 江西师范大学  蔡建秀(女) 景德镇市教研所  胡千香(女) 奉新县冯川镇一小  薛方森 江西农业大学  黄佩英(女) 九江市浔阳区柴桑小学  陈祥生 南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山东省  朱地 济南第三中学  张怡明 山东省实验中学  任尚玲(女) 平阴县实验小学  杨冠夏 青岛市第二中学  杨屹(女) 青岛市实验小学  吕宗瑞 莱西市第一中学  于会祥 淄博市第十八中学  赵仁里 高青市第一中学  侯同运 滕州市第一中学  胡秀峰 枣庄市第十八中学  燕兰奎 广饶县第一中学  于兰河 利津县第一中学  沈渭明 烟台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俞守能(女) 烟台农业学校  王书臻 莱州市实验中学  刘振华 安丘市第四中学  李进芳 诸城市繁华中学  王敏(女) 潍坊市机关幼儿园  申霞(女) 济宁市霍家街小学  狄振山 兖州市第一中学  相龙虎 邹城市第三中学  秦祥军 泰安市第一中学  张相平 新泰市第一中学  于星华 乳山市第二中学  杨彦 威海市第二中学  辛本卫 日照市实验高级中学  郑培军 五莲县第二中学  王敦语 莱芜市第一中学  周奎齐 博兴县实验中学  杨树海 邹平县第一中学  丁志辉 禹城第一中学  宋兆海 武城县第二中学  岳纪平 莘县第一中学  李秀莲(女) 聊城第三中学  张则桥 郯城县第一中学  李兆美(女) 莒南县第一实验小学  姜开营 费县第一中学  崔玉宝 沂南县沂汶乡初级中学  李传宇 菏泽市牡丹区教研室  祝宗义 单县第一中学  葛昕(女) 胜利油田第一中学  高培基 山东大学  孙孚 青岛海洋大学  周雪松 青岛大学  刘立山 曲阜师范大学

  河南省  乔健(女) 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第二小学  赵玉珍(女) 荥阳市峡窝镇中学  孟繁玲(女) 郑州市盲聋哑学校  乔国颖 开封市高级中学  任志聪(女) 开封市马市街小学  卢建超 偃师高中  马素芳(女) 孟津县县直中学  王立社 宜阳县第一高中  初红云(女) 洛阳市第三中学  刘中惠(女) 平顶山市第一中学  靳永军 汤阴县第一实验小学  翟春城 鹤壁市高中  牛荫泰 新乡市育才小学  王桂芝(女) 孟州市实验中学   尹丽春(女) 濮阳市第一中学  乔丽萍(女) 三门峡市第一中学  杨翠英(女) 永城市实验中学  刘彬 虞城县高级中学  陈书安 许昌实验小学  张付英(女) 长葛市第一小学  吕俊梅(女) 漯河市第九中学  郭会民 商水县第一高级中学  戎法堂 扶沟县白潭高中  王永奎 西华县第一高级中学  王书言 项城市第一高级中学  柏成刚 新蔡县第一高级中学  张志 泌阳县花园乡第一初级中学  戴新(女) 驻马店高级中学  酒明衍 南阳市第一中学  金世坤 南阳市第八中学  冀保生 邓州市城区第一小学  陈涛 社旗县第一高中  谭素莲(女) 潢川高级中学  陈华锋 固始县高级中学  黄晓东 信阳市第二职业高中  李梦如 郑州大学   徐盛桓 河南大学  崔光照 郑州轻工业学院  王广国 郑州工程学院  谭金芳 河南农业大学  陈广文 河南师范大学  茹振钢 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王爱民 安阳师范学院  陈建国 南阳师范学院  李可亭 商丘师范学院

  湖北省  易帆 武汉大学  熊有伦 华中科技大学  刘尊明 湖北大学  薛进(女) 湖北省科技商贸学校  龚庆树 仙桃中学  刘行功 天门中学  杨建明 郧县第一中学  田爱华(女) 宜昌市第一中学  朱智慧(女) 宜昌县实验小学  许明秀(女) 钟祥市张集镇初级中学  田代祥 荆门市龙泉中学  彭树德 潜江中学  何文浩 武汉外国语学校   徐丽萍(女) 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小学  戚文正 武汉市第一职业教育中心  詹薇(女) 武汉市实验学校幼儿园  陈昌林 浠水县闻一多中学  曾祥友 麻城市第一中学  邢新山 黄冈中学  熊幼芳 孝感高级中学  吴祖华 汉川市实验中学  卢万云 安陆市第一高级中学  张大英 咸宁市咸安区青龙山高中  徐鸿钧 荆州中学  胡成权 沙市中学  冉红(女) 江陵县郝穴中学  汪文超 襄樊市第五中学  王桂荣(女) 谷城县第一中学  陶仕富 襄樊市第四中学  童以刚 随州市第二中学  朱圣明 广水市第三高级中学  谭斌 恩施自治州高级中学  冉崇高(土族) 利川市民族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王月娥(女) 阳新县王英希望小学  王桃(女) 葛洲坝外国语学校

  湖南省  何继善 中南大学  梅炽 中南大学  朱翔 湖南师范大学  官春云(蒙古族) 湖南农业大学  潘留仙 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王文明 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高建军 长沙市第一中学  唐晓云(女) 长沙市明德中学  袁正一 长沙市岳麓区教师进修学校  成珊(女) 长沙市麓山国际实验学校  戴弼贤 宁乡县第一中学  焦功成 浏阳市第一中学  庞碧良(女) 韶山市韶山学校  潘淑云(女) 湘乡市泉塘镇学区新泉中学  王建军(女) 醴陵市教育局教研室  张群明 炎陵县第一中学  阳冬玉(女) 常宁市蒲竹瑶族乡松塔小学  万和森 衡阳市第一中学  贺传贤 祁东县职业中专学校  林炜 武冈市第二中学  游庆福 岳阳市第一中学  龚雄飞 汨罗市第一中学  刘金龙(土家族) 石门县壶瓶山镇夹马小学  胡卫民 安乡县城关镇城北中学  邹金浓(女,土家族) 慈利县江垭镇中学  喻次如 安化县职业中专学校  王兆虹(女) 沅江市第一中学  李友云(女) 涟源市第一中学  杨劭良(女) 新化县第十四中学  王治政 江永县源口瑶族乡学校  唐小平(女,侗族) 怀化市舞水小学  翟祖福 辰溪县黄溪口镇双龙村小学  段长生 资兴县团结瑶族乡中心完小  张导成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  张进修 中山大学  杨培增 中山医科大学  庞雄飞 华南农业大学  黄玉山(女) 华南师范大学  陈新 广东工业大学  潘蜀健 广州大学  张宪民 汕头大学  施铁如 广东教育学院  李子松 广州市广雅中学  游彩云(女)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小学  朱广亮 广州市番禺区石基中学  芮利文(女) 深圳中学  杨玉莲(女) 斗门县第一中学  王永青 汕头市华侨中学  郑绍昌 汕头市林百欣中学  丘志明 韶关市北江中学  陈守仁 乐昌市第一中学  廖其焕 龙川县第一中学  黄永辉 紫金中学  陈昭亮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小学  黄奇贤 兴宁市田家炳中学  郭瑞民 博罗县龙溪中学  刘智昂 中山市实验小学  梁卫东 新会市第一中学  全疆发 佛山市第一中学  郑荣彪 阳江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刘滨章 湛江第一中学  黄钜光 高州市新垌一中  彭美娣(女) 四会市四会中学  陈育红(女) 清远市第一中学  罗少锋 阳山县黎埠中心小学  陈宗焕 阳春市第一中学  黄立治 丰顺中学  盘日伟 顺德市李兆基中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曾爱群(女) 南宁市第八中学  刘春妮(女) 南宁市第十四中学  丁钢 柳州高级中学  吴任辉 灌阳县黄关镇猫儿石两田凹小学  李和平 全州县全州高级中学  陈凤燕(女) 梧州市蝶山区教育局教研室  杨肇华 合浦县闸口中学  吴永生 防城港市防城实验高级中学  刘成惠(女) 博白县博白镇第一小学  谭树泉 陆川县中学  侯琼凤(女) 桂平市桂平镇中心小学  许家雄 贵港市江南中学  李小薇(女) 钦州市合浦师范学校  农秀华(女) 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中心小学  韦成荣(壮族) 马山中学  黄祖应(壮族) 柳州地区民族高级中学  韦韧(壮族) 百色高级中学  刘清新(女) 南丹县中学  吴言明 河池地区巴马民族师范学校  王双飞 广西大学  唐凌 广西师范大学  罗星凯 广西师范大学  唐安洲 广西医科大学  廖安平 广西民族学院  崔林凤(女) 柳州铁路一中

   海南省  吴素秋(女) 海口市第九小学  龚玮丹(女) 三亚市第五中学  黄广源 琼山市琼山中学  陈国华 海南中学  林强 海南大学

  重庆市  陈苇(女) 西南政法大学  庞友贤(女) 黔江区联合镇第一小学   曾艳(女) 重庆市巴蜀幼儿园  刘芳平 云阳县双江镇东风村校  何遗昌 南岸区教师进修学校  张大均 西南师范大学  罗祖才 铜梁中学  毛克宽 长寿中学  张文琼(女) 江津中学  何光勇 重庆市第一师范学校  钱小苹(女) 重庆市第七中学  张素华(女)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龙宗元 梁平中学  李兴兰(女) 涪陵实验中学  樊向蓉(女) 万州第三中学  冉建蓉(女) 武隆县巷口小学

  四川省  林蕃昆 彭山县第一中学  王削凌 仁寿县文宫中学  周秀华(女,羌族) 汶川县威州中学  文正才(藏族) 金川县东方红小学  龚定文 广汉中学  何文杰 什邡市云西中学  胡博 华蓥中学  冯春梅(女) 邻水县九龙中学  刘映剑 广元市剑阁中学  李发武 苍溪中学  陈平 乐山第一中学  娄万强 峨眉第二中学  阎践中 资中县第二中学  尹团结 内江市第六中学  林登富 仪陇县大风乡小学校  何正柱 南充市阆中中学  黎永生 攀枝花市第三高级中学  李晓瑜 蓬溪中学  刘先万 射洪中学  黄鹂(女) 雅安中学  竹艳芳(女) 雅安市芦山县幼儿园  张林(女) 南溪县第一中学  陈开地 宜宾县第一中学  周步俊 安岳中学  贺光辉 简阳中学  张维雄 自贡市蜀光中学  祝秀娟(女) 荣县正紫镇学校  陈川平(女,瑶族) 康定县第三中学  王充翁(女,藏族) 康定中学  赵晓林 泸州市第六中学  胡学刚 泸州教育学院  拉马日尔(彝族) 普格县东山乡中心校  冯泽辉 绵阳中学  周扬文 绵阳市南山中学  张超 达州市高级中学  陈曰忠 大竹中学  刘兆嘉 巴中中学  杨廷茂 巴中市平昌中学  刘娟(女) 成都市天涯石小学  雷家端(女) 成都市第七中学  魏诗国 成都市礼仪职业中学  张新全 四川农业大学  彭启琮 电子科技大学  王家素 西南交通大学  欧阳钦 四川大学

  贵州省  赵逵 遵义医学院  文方 贵州工业大学  唐好 贵州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盛元明(女) 贵阳市第六中学  舒盛刚(彝族) 息烽县河坎小学  潘用敏(女) 遵义师专实验学校  张祖顺 绥阳县坪乐乡解放小学  李升科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第一中学  张永林 关岭县永宁中学  魏顺勇 松桃第三中学  黎明 毕节市第二中学  史洪仙(女,白族) 黔西县雨朵雨化小学  潘安华(苗族) 凯里市第一中学  徐明琼(女,侗族) 剑河县南明小学  唐汉林(苗族) 惠水摆榜小学  杨来雄(回族) 福泉第一中学  钟远达 安龙县第一中学

  云南省  李正芳(女,壮族) 广南县八宝中心校  罗刚 勐海县职业高级中学  杨宝华(回族) 开远市第十一中学  侯丙生 龙陵县象达中学  陶建生(藏族) 中甸县第七中学   陈正垠(彝族) 临沧师范学校  李明辉 怒江州民族中学  法兆云(彝族) 玉溪第一中学   许新书(女) 陇川县第二中学  杨淑珍(女,彝族) 楚雄州幼儿园  陆鸿魁 巧家县第一中学  亚非(女) 昆明市第八中学  刘国杰 昆明市第十二中  李舜荣 富源县第一中学  朱有勇 云南农业大学  林文勋 云南大学

  西藏自治区  郑维列 西藏农牧学院  周畅根 拉萨北京中学  扎巴(珞巴族) 米林县丹娘乡鲁霞小学

  陕西省  舒德干 西北大学  杨银堂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冯博琴 西安交通大学   高立荣 榆林农业学校  路玮(女) 西安市新城区后宰门小学  高雅锦(女) 西安市西航公司第二中学  金姝婷(女,朝鲜族) 长安县第三中学  边团结 陕西师大附属中学  程弘(女) 西安小学  贾秀梅(女) 岐山县城关小学  曹有凡(女) 彬县实验小学  杨军政 武功县普集高中  李荣强 礼泉县第一中学  姜信周 渭南市瑞泉中学  李小金 澄城县城关第一小学  吉锡民 韩城市象山中学  王斌 铜川市第一中学  房建波 勉县第一中学  向志舫 安康师范附属小学  杨守国 商州师范学校  赵忠民 延安中学  李艳芳(女) 清涧县逸夫小学  王守文 绥德中学  李智锋 杨陵中学  李振东 西安中学

  甘肃省  张文(女) 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小学  李美喜(女) 天水市第五中学  曹德中 白银市实验中学  闫艳(女) 嘉峪关市逸夫学校  马武元 金塔县中学  刘世俭 山丹县第二中学  韩文俊 武威第一中学  张怀德 通渭县第一中学  芦顺明 成县红川小学  文涛 庄浪县第一中学  杨小明 平凉地区师范学校  张学成 镇原县李园子小学  张守权 临夏中学  尕藏加措(藏族) 卓尼县藏族中学  李唯 甘肃农业大学  周祥椿 兰州农业学校

  青海省  何波 青海师范大学  吴登文 平安县平安中学  高青(女) 格尔木市实验小学  阎文华 湟源畜牧学校  贺延珠 门源县二中

  宁夏回族自治区  杨建菊(女) 固原地区幼儿园  高苗(女) 陶乐县县城小学  段梅英(女,回族) 银川市郊区燕鸽小学  徐文祥 石嘴山市第三中学  田宁江 彭阳县第二中学  沈岚(女) 银川市第九中学  贺答汉 宁夏农学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谢玉华(女) 乌鲁木齐市第十三中学  吐尔逊•肉孜(维吾尔族) 乌鲁木齐市第十四中学  刘晋扬 克拉玛依第十中学  汪海峰 库车县第二中学  高兰(女) 阿合奇县团结小学  阿不都热合曼•扎力(塔吉克族) 塔什库尔干县瓦恰乡小学  阿不都克由木•赛买提(维吾尔族) 疏勒县第二中学  买提玉苏甫•买提沙迪克(维吾尔族) 于田县阿羌乡小学  潘玉梅(女) 和田市第一小学  朱马热提•阿合来提(哈萨克族) 新源县哈拉布拉乡一中  雪克来提(维吾尔族) 伊宁市第五中学  巴亭•乌哈斯(女,哈萨克族) 吉木乃县吉木乃镇别拉尔克中学  陆苏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新湖农场第一中学  雷晓红(女) 石河子市第二中学  熊黑钢 新疆大学  王雪薇(女) 新疆农业大学

  解放军  金小娟(女) 总参谋部兵种部机关第三幼儿园  王芳芝(女) 解放军62201部队幼儿园  罗德茂 解放军63600部队东风中学  陈正辉(女) 解放军92910部队幼儿园  焦天平 空军工程大学工程学院子女学校  杨依军(女) 第二炮兵工程学院附属中学

2001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北京市  刘彭芝(女) 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

  天津市  廖群 天津市机电高级技术学校

  河北省  宁家一(满族) 承德市教育委员会  徐英杰 石家庄市教育委员会  张宝富 三河市教育局  赵智敏(女) 沧州卫生学校

  山西省  陈昌乐 芮城县教育局  宁雪清(女) 临汾市教育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  萧圣赞 赤峰市第二中学  安如林 内蒙古轻工业学校

  辽宁省  刘贵元 庄河市实验小学  李洪吉 鞍山市教师进修学院  张桂芬(女) 盖州市榜式堡镇学校

  吉林省  刘树杰 吉林市教育委员会  朱彤顺 长春市二道区教育局

  黑龙江省  赵翠娟(女) 哈尔滨市南马路小学  刘云川 牡丹江市第二中学  辛超 齐齐哈尔市职教中心

  上海市  冯容士 风华中学

  江苏省  董正(王景) 南京外国语学校  金乐荪 南通市芦泾中学  宋浩熙 徐州市教育委员会  方洛 盐城市教育局

  浙江省  柯梧野 温岭师范学校  徐松泉 富阳中学  陈志超 苍南县教育委员会

  安徽省  方奇生 池州市教育局  施一飞 黟县渔亭初级中学

  福建省  陈景松 福州师范学校附属第二小学

  江西省  袁祥林 高安市灰埠中学  龙小萍(女) 萍乡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全苍怀 南城县第二中学  徐国荣 江西财经大学

  山东省  于肇庆 青岛市第五十八中学  张文南 寿光市教育委员会  于崇津 济宁市第一中学  刘新春 临沂市教育委员会

  河南省  程万治 偃师市教育委员会  史广群 新乡市教育委员会  谢世山 濮阳市子路小学  魏桂云(女) 驻马店市第二中学  郭正让 郑州大学

  湖北省  王莉娅(女) 湖北省实验幼儿师范学校  谭家政 秭归县教育局  李汉发 武汉市砺志中学  庞代文 武汉大学

  湖南省  曾祥富 祁阳县第一中学  何昌亮 桂阳县教育局  尹活生 吉首市教育局   李振民 邵东县第三中学

  广东省  林惠生 汕尾市教育局教研室  陈育庭 江门市教育局教研室  成江华 潮州市金山中学  吴谋超 揭西县棉湖中学  黎明达 云浮市邓发纪念中学  谭润光 广东省机械学校  周润标 东莞市望牛墩中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田景章 河池地区教育局  李尚平 广西大学

  海南省  王恩周 琼海师范学校

  重庆市  傅唯泉 巴蜀中学

  四川省  刘盛华 西昌市第一中学  侯源发 宜宾市第一中学  陈三元 绵阳市游仙区教育文化体育委员会  洪涛 郫县教育委员会  朱齐庄 成都市列五中学

  贵州省  秦楠(女) 遵义市文化小学  龙从芬(女,青族) 毕节地区盲聋哑学校

  云南省  和克政(纳西族) 丽江地区教育委员会  李映春(女,白族) 大理州教育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  珠杰(藏族) 错那县教育局

  陕西省  余光雅 宝鸡市教育委员会  李大廷 西乡县文教体育局

  甘肃省  王生云 永登县教育局  夏永盛 酒泉卫生学校

  青海省  田才旦(藏族) 贵南县教育科技文化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阿不都外力•买买提(维吾尔族) 麦盖提县第一小学  段咸钧 塔城地区师范学校

  解放军  狄晓莉(女) 武警青海省总队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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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商誉权的人格权法保护模式
             --以我国人格权法的制定为视角

          许中缘 中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商誉权;人格权法保护;人格权法编;民商合一
  内容提要: 人格权是商誉权的本质属性,也是商誉权作为权利存在的根本。商誉权的人格权法保护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在对商誉权保护中存在一定缺陷,人格权法保护模式能够克服这些模式的不足。法人名誉权、信用权、商号权、商事人格权的立法模式亦不能很好地保护商誉权,只有将商誉权规定为一种人格权,才能更好地实现商誉权的保护。若商誉权在人格权法中缺失,不仅有害于商誉权的保护,而且影响到未来民法典中人格权法的独立成编,也影响到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实现。


  商誉权是一种具有争议的权利,有学者认为该种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如有学者认为,“商誉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由此所生之权利当为财产权。” {1}有学者认为商誉权是一种知识产权。有学者认为它是一种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复合性权利{2}。也有学者认为,商誉权就是一种特殊的人格权,不过该种权利与“法人的名誉权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与财产权的联系更为密切,权利本身的财产性更为明显。”{3}学者对商誉权性质的解读并不能达成共识。法律规定权利的本质在于对其予以保护,商誉权的规定也是如此。笔者试图从商誉权权利保护的视角,为我国未来民法典民事权利体系化中商誉权的规定找到一种合理的路径。
  一、商誉权保护立法模式的比较
  立法对商誉权的保护,大体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识产权法保护、人格权法保护、行政法保护与刑法保护等这几种模式。[1]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
  大多数国家与地区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对商誉进行保护。如德国2004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8项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22条均规定了禁止侵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除了在第2条第11款直接规定了禁止侵害他人信用的条款外,还广泛规定了停止请求权和恢复信用的措施{4}。在美国著名的不正当竞争案件Galthouse,Inc. v. Home Supply Companyand AIJ. schneide(1972)一案中,上诉法院认为,在现代,不正当竞争原则外延已扩及到对不正当侵占或侵害他人商誉的保护和救济{5}。英国也是如此 [2]。我国也采取了该种保护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该法以 “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来概括商誉权的内容。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誉的保护有一定好处。这表现在:其一,因为侵害商誉的情形大多以不正当竞争的形式出现,这能够促进商誉权的保护;其二,这种模式能够摒弃商誉权的性质争议,在目前以财产权和人身权绝对二元分割为基础的民事权利体系之中,能够为具有财产和人格双重属性的商誉权找到合适的保护途径。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誉权予以规制固然是对商誉权保护的途径之一,但该种规定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将经营者以诋毁、诽谤等方式侵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定性为商誉侵权行为,但是对经营者之外的其他主体侵害商誉的行为并未予以规定,因而仍需依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有关名誉权的规定进行处理。这就导致了如下问题,即“当一个企业的商誉被一般人(即非竞争对手)侵害时,其所侵害的是名誉权;当一个企业的商誉被其竞争对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手段侵害时,其所侵害的是商誉权”{6}。在认定一个案件是商誉权纠纷还是名誉权纠纷时,必须先查明侵权人的身份,这种受害人在确定其何种权利受到侵害时要依据侵权人身份而进行裁判本身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而在权利人无法查清侵权人是否具有经营者身份的情况下就难以起诉,更是不利于该种权利的保护。
  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此种规定回避了商誉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这是因为,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维护权利主体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不受侵犯的同时,更侧重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这是因为商业诋毁所侵害的客体是双重的:即商誉和竞争秩序{7}。《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誉权的保护只是禁止侵害商誉权的行为,相关保护商誉权的法律条文也只对商誉进行简单笼统的规定,至于其所保护的商誉权本身究竟是何种性质的权利,则不能得以体现。其次,作为民法典核心内容的民事权利体系是对法律概念以“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建立起来的,任何一种法定权利都可以找到其确定的逻辑位置,自然也可以确定其权利的属性及类型。但是将商誉权规定在竞争法之中的做法不能像将其规定在民法典之中那样直接明确商誉权的权利属性或权利类型。正因为如此,有学者认为商誉权只是一种反不正当竞争权,仅具有禁止效力,并不能构成独立的权利类型{8}。
  第三,不能很好地对商誉权进行保护。其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誉的保护只是消极的、被动的辅助保护,并不能给主体的商誉权提供事前的积极防御措施。其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只有市场竞争主体才能导致商誉权的侵权存在,超出该种领域,则不能成为该法规制的对象。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商誉权侵权主体都是竞争主体,如2009年11月24日,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2009第8号商品质量监督消费警示:包括农夫山泉30%混合果蔬、农夫山泉水溶c100西柚汁饮料、统一蜜桃多汁等品牌饮料在内的9种食品总砷或二氧化硫超标,不能食用{9}。如果该披露的内容不符合事实,则构成商誉权的侵犯{10},但该种侵权不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得到保护。其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限定“侵权期间”会造成对受害人损害赔偿的不公。因为,即使侵权人停止了侵权行为,受害人被诋毁的商业形象很可能仍留在消费者或客户的头脑中,进而继续影响受害人的交易,而由此造成的损失显然超出了“侵权期间”的范围{11}。其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商誉权的保护仅仅限定于损害赔偿,并不能对商誉权实现全面保护。
  (二)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
  商誉必须借助于商标、商号(企业名称)、原产地名称及其他识别性商业标志、专属性的服务信息标识等的载体表现出来。此外,作为商誉权客体的商誉是人的脑力、智力的创造物,与各种各样的信息有关,而且这些信息与各种有形物质相结合,因此符合知识产权所固有的无体性特征。有鉴于此,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信息,商誉是“对特定经营性主体综合品质的市场评价”,是一种“主体结构性”信息{12},从内容上讲,商誉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内容,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相似{13}。商誉权应归类为知识产权{14}。在商誉权的国际保护领域,目前相关国际公约也将商誉权纳入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之中。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第10条之2列举了三种特别应予以禁止的行为,包括“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包括防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而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包括侵害商誉的行为。1982年我国与瑞典签订的《关于互相保护投资的协议》和1984年我国与法国签订的《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均将商誉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来对待。将商誉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能够通过绝对权的保护方式来实现商誉权的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商誉权的保护,但该种保护仍然具有以下不足:
  第一,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中并没有确立商誉权的法律地位,只是间接地对商誉权进行了保护。由于质量优、商誉好的商家将自己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以商标的方式集中体现出来,侵犯商标则往往危及其背后具有的巨大价值的商誉权。该种保护模式实质上也主要是借助商标来保护其所承载的商誉权。但商标不同于商誉,商标权也不能等同于商誉权。一是二者权利性质不同。商标不像商誉那样具有人格性利益。这是因为商标这种标志所标识的并非是权利主体本身,而是主体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单纯的商标并不能反映权利主体本身的人格性信息;二是商标不像商誉那样随着市场主体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市场主体的存在而存在,其产生的后天性以及存续的时间性等都不符合人格性权利中的固有性特性。
  第二,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具有很大局限性。其一,该种保护模式能够针对违法行为适用商誉损害民事赔偿的救济面小。一些侵权行为,如商业标志共同使用中的非正当商誉减损行为、商誉诽谤行为、内部侵权行为等,尤其是直接、单纯的侵害商誉权行为,尚不能在这些顺带式保护的法律规定中寻找到相应的救济 {15}。其二,在保护方式上,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具有不足。知识产权只能适用作为财产权的保护方式,不能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权等人格权的救济方式。而在有些商誉权侵害的事件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救济方式远比赔偿损失更为必要。其三,由于不同内容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案不同,关于商誉权损害赔偿没有统一的救济方案和标准,难以实现对相同的权利给予同等保护。此外,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对于未来一段时间内可预期的交易机会利益损失、恢复受损商誉所需的必要费用等等,都没能给以相应的保护,这样不能完全、充分地补偿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16}。
  (三)人格权法保护模式
  因为商誉本身是市场主体在社会对其产品、名称、服务、信用等诸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所获得的声誉及由此而带来的利益。因此对商誉权的人格权保护,主要表现为信用权保护、商号权保护以及独立人格权保护模式。[3]商誉权人格权法的保护模式,实质是运用人格权的保护方法来对商誉权进行保护。该种保护模式具有以下优点:
  第一,人格权的保护方法能够对商誉权提供全面的保护。商誉权是企业等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所不可或缺的要素,良好的商誉能够给企业带来明显的竞争优势。但商誉本身却又是极其脆弱的,许多经营者长期以来辛辛苦苦所创立的商誉往往因商誉的一时侵权行为毁于一旦。因此,应当建立严密的事前防御或者事中排除的措施,尽可能地减少对商誉权的侵害。而人格权的保护方法正好具有这方面的功能。一方面,商誉权人在受到不法妨害之虞时,可以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防止侵害,这样能够避免商誉权受到现实的侵害。二是商誉权在侵害之后,商誉权人可以借助于人格权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恢复性救济措施,从而最低程度地减少商誉权的侵害。
  第二,人格权保护方法更便利于商誉权的保护。商誉权人基于人格权请求权直接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这样能够避免侵权损害赔偿所应该具有的繁重的举证责任承担,使得商誉权人的利益的保护更为便利。
  第三,人格权法的保护更便于商誉权人获得损害赔偿。基于“商誉权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故追究侵权责任时除了要对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还要对其人格权利的损害提出索赔。”{17}这既能够给商誉权人已受到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又能保护其预期利益,通过恢复商誉的手段将权利人未来的损失降到最低。而且,基于人格权的损害,还可以对侵权人实行惩罚性赔偿,这样更能够全面地保护商誉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识产权法保护在保护商誉权方面是不可或缺的,但基于保护方法的不足,并不能对商誉权提供全面的保护。而基于人格权法所具有的保护方式,正好弥补了以上保护模式所具有的不足。而且,失去了商誉权的人格权法保护,以上保护模式均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而如果在人格权法中对商誉权进行规定,这就为商誉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识产权法保护提供了合适的注脚,也为商誉权的保护构建了立体的保护体系。
  二、商誉权人格权法保护模式的理论基础
  商誉权的人格权保护模式存在的合理之处在于:
  第一,商誉存在的根本就在于其人格性。人格性是商誉存在的根本,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人格性是商誉存在的本质。“商誉是商事主体在社会对其产品、服务、信用等诸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所获得的名誉、声誉及由此而带来的利益。”{18}人格主要体现为社会对一个特定法律主体所给予的综合评价,是一个人得以体现自身之个性,进而在社会上获得特殊利益的基础。从这一点说,不同的法律主体将基于社会给予的不同评价享有不同的人格利益,而这也正是现代社会强调保护人格权的意义所在。可以说,商誉权与商誉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商誉主体,就谈不上商誉权。如学者所言,“正如一般民事主体必然要具备维系其生命的人格权,市场主体要作为独立的法律人格而存在,也必然要以维系其法律人格的人格权为前提。”{19}其次,人格性是商誉存在的基础。商誉归根结底是社会对商誉权主体的产品、服务、信用等诸方面所进行综合评价,缺乏相应的评价,商誉则难以成立。如学者在认定是否属于商誉权侵权时认为,“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消费者意识到当事人的产品或服务存在,如果社会公众未能意识到特定主体的产品或服务的在该地区的存在,就可以证明该主体未能在一定地区建立起商誉,从而也就不可能存在侵害商誉权的事实”{20}。由此证明商誉存在的基础在于其人格性。最后,商誉权的人格性是财产性的基础。商誉权在具有人格性利益的同时,还具有直接的财产性利益。因此,学者认为,商誉权是一种复合性权利{21}。对该种观点,笔者也不能苟同。商誉权本身兼具人格性与财产性并没有错误,但因为在商誉权中,商誉权所具有的财产性正是通过人格性来予以实现的,社会对商誉的评价越高,该种权利的财产性越多。反之也是如此。企业若要实现其商誉权中的财产性利益,就必须先维护好其人格性利益。反之,若企业的商誉权人格性利益受到损害,其财产性利益也随之遭到损害。因此,商誉权的人格性利益尽管不是实现其权利利益的最终目的,但却是实现商誉权最终利益的前提,和商誉权中的直接财产性相比,其人格性在整个权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财产性不是其商誉权的本质属性,人格权才是它的本质属性。所以,如同肖像权一样,商誉权本身是一种人格权,不能因其随着社会的发展具有较强的财产性而否认其人格权的特点,更不能因此就认为它是一种复合性的权利。
  第二,人格性是商誉权作为一种权利存在的本质。人格权就是对人格利益的法律化。通说认为,人格权具有固有性、专属性、防御性等内涵特征,商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类型,当然具有这些特征。其一,商誉权具有人格权的固有性。一种权利是否具有固有性,主要是看该种权利是否与权利主体一起产生且与之并存。自然人的人格权从权利人出生之时自动产生,且伴随权利人一直存在直至其死亡,这种权利不需要权利人通过任何行为去获取就已拥有,且他人不能用任何方式予以剥夺。这是自然人的人格权的固有性。与自然人的人格权的固有性一样,商誉也是伴随着权利主体的权利能力存在而存在的。商誉作为社会对一种组织的评价,其产生之初,就具有社会通行的身份证。这与自然人所具有的人格权是一样的。“它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即这种价值总是与主体的人格本身相联系,虽然可以与主体在一定程度上相分离,但总是要以主体人格的存在为基础。”{22}而且,商誉权作为一种人格权,该种权利随着社会主体的消灭而失去。“商誉权的保护期限为该权利主体的合法存在时期内,只要权利主体仍在市场上运作生存,那么该主体就理应享有商誉权的合法保护,如若经营实体结束运作后,商誉虽在一定后延时间内仍存在,但是已无权利主张的资格。”{23}即使是百年老店,只要主体资格已经不再存在,无论其在注销登记之前所享有的商誉权有多高,该种权利将会随着主体资格的丧失而丧失。其二,商誉权具有人格权所具有的专属性。商誉权的专属性主要是体现该种权利能否独立转让。通说认为,商誉权作为一种财产性的权利,本身是能够进行转让的。故商誉权在专属性方面,与人格权所具有的专属性不同。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商誉权是社会所有的主体对该种组织的财产能力、信誉等所做的评价,该种评价为该种主体所独有,本身也并不能成为交易的客体。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企业吸收合并等所发生的商誉权转让情形,其实质是商誉权的增加或者减少,而非转让。而企业所发生的新设合并,本身所具有的商誉权已经不再存在。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商誉权作为一种财产性的权利,可以许可其他组织进行适用,如加盟店许可。但这种许可是商誉权所具有的一种特殊可“复制”的属性。这与作为人格权的肖像权本身并不相同。所以,商誉权具有人格权所具有的专属性。其三,商誉权具有人格权的防御性。一般认为,人格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一种消极的权利,在人格权未受到损害或具有损害之虞的情况下,权利人很少采取积极的行为对其人格权进行调整。而商誉权却有所不同,尽管商誉权也有消极的保有和维护的内容,但是,商誉权的人格性却有相当部分的积极调整的内容。当前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打造良好的商誉均是积极调整的表现,尽管这种调整行为在某些方面也可以理解为对已有商誉的一种保有,但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调整行为却是在商誉没有受损或受损之虞的情况下主动作出的。因此,商誉权不但不是一种纯粹防御性的权利,反而是一种以积极调整为重要内容的权利。但据此并不能否认商誉权所具有的人格权属性。在作为自然人的人格权类型如名誉权中,我们也能够找到如商誉权一样的特性。所以说,商誉权与自然人人格权所具有的消极防御或者积极调整一样的特性。其四,商誉权在保护方法上与人格权的保护方法具有一致性。诸多学者认为,商誉权的保护只要对侵害商誉的仅仅在于损害赔偿,而缺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救济手段。基于前文所述,这种做法对于受损商誉的恢复是很不利的。
  第三,商誉权是由人格权性质的权利所组成。传统学者认为,商誉权内容包括商誉保有权、商誉维护权、商誉利用权等权利构成。{24}在这些权利中,除了商誉利用权具有财产性之外,其他权利均具有人格性。具体说来:其一,商誉保有权。商誉保有权是指商誉权人对自己已有的商誉有继续享有和保持的权利。它是商誉权主体维持社会对其以经济能力评价为主的综合性评价完整的权利。{25}商誉是社会对市场主体的一种综合性评价,众多与市场主体有关的因素都从不同方面影响着这种综合性评价。商誉保有权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商誉权人有权保持自己的商誉不降低、不贬值、不丧失。商誉权人对于自己的商誉,在通过合法的手段的前提下,如何对其商誉的构成要素上进行管理和调整;二是在自己的商誉因突发事件或在特殊情况下处于不利状态时以其积极的行为进行弥补、改进和完善。在维护商誉方面,这二者是相辅相成的{26}。例如,香港的“维他奶”公司发现其售出的一瓶豆奶中含有有害物质,立即花大价钱将其已上市的数万瓶豆奶全部收回,并全部予以销毁,避免了经历数年建树的商誉在一夜之间化为乌有。其二,商誉维护权。是商誉主体保护其社会评价公正性的权利。商誉维护权包括两重含义:一是商誉权的绝对权属性,其商誉权是对世权,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不作为义务;二是对于违反法定义务而侵害商誉权的行为人,权利人可以寻求司法保护,要求制裁侵权行为人,救济自己的商誉侵害。与商誉保有权相比,商誉维护权的行使是以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为前提,进而来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而商誉保有权的行使则不需要他人的介入,权利主体自己可径直采用合法手段保有或调整其商誉。同时我们要看到,商誉利用权是以商誉的人格性存在为前提的,离开了人格性,商誉利用权也将不复存在。
  三、商誉权人格权法保护的立法选择
  (一)人格权法保护模式的立法选择
  1.名誉权的立法模式
  名誉权说又可称为传统人格权说。如梁慧星教授认为,“法人的名誉又称商誉,指有关法人商业道德或职业道德、资信、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方面的社会评价 {27}”这种观点认为商誉权是名誉权中的一部分,法人的名誉权就是商誉权。因此,学者认为应该以名誉权的规定来实现商誉权的保护。俄罗斯的立法就是如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00条规定:“传播诋毁名誉、侵害人格尊严和商誉信息而造成的损害,无论致害人有无过错,均应补偿精神损害。”《民法通则》第101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尽管商誉权和法人名誉权在某些地方确实有交叉的情形,但是商誉权无论是在权利性质还是主体范围上与法人名誉权都不尽相同,且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相距甚远。首先,在权利性质上,法人名誉权属于非财产性权利;而商誉权具有直接的财产性内容。因此,在损害赔偿方面,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商誉权与自然人的名誉权进行参照对比,在法人名誉权案件的处理中并不考虑受害人因商誉价值缩减所造成的损失,而依据商誉权纠纷进行处理的案件则应考虑受害人因商誉价值缩减所造成的损失。[4]其次,在权利主体范围上,法人名誉权的主体范围仅限于法人,既包括从事营利行为的法人,也包括不从事营利行为的法人;而商誉权的主体范围却不包括非从事营利行为的法人{28}。此外,商誉权的主体还包括合作企业、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民事主体。最后,在侵权的认定上,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只有经营者才能构成侵害商誉权的行为,非经营者对企业声誉或名誉的侵害只能依照侵害法人名誉权的做法处理。所以,学者认为,“由于法人名誉的特殊性,原则上不主张用与保护公民名誉权相同的法律制度保护法人的名誉,而主张用商誉权保护制度、对财产的诽谤诉讼制度、对商品的诽谤诉讼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制度对法人的名誉权加以保护。这样更加能够体现法人名誉的“商”的性质和财产方面的利益”{29}。
  2.独立人格权的立法模式
  (1)信用权的立法模式
  信用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类型[5],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和地区将商誉作为信用的一部分来予以保护。如《德国民法典》第824条,“违背真相,对事实进行主张或传播,危害他人信用或对他人的生计或前途引起其他不利益的人,即使不知其为不真实,但系可得而知者,也应赔偿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此外,德国 2004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8项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22条均规定了禁止侵害他人信用的行为,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除了在第2条第11款直接规定了禁止侵害他人信用的条款外,还广泛规定了停止请求权和恢复信用的措施。的确,对信用权的损害很可能就构成对其商誉权的侵害。不过,信用权与商誉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立法所规定的信用权,与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上的信用含义不同,仅仅指的是法律上的信用,这种信用是社会对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与信赖的经济评价,这种评价与民事主体道德方面的评价不同,是对名誉中的经济评价予以剥离的结果。而商誉权本身除了经济方面的评价之外,还具有道德评价的因素。因此,在实践中,存在没有侵害主体的经济评价,但有可能侵害商誉的行为,如商誉淡化行为,此时利用信用权的保护方式并不能实现对商誉的保护。
  (2)商号权的立法模式
  商号是指市场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称号。商号作为商誉的重要载体之一,是和商誉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商号常被作为商誉的一部分来对待。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厂商名称标志着一个企业作为整体所享有的商业信誉。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厂商名称是一种很有价值的财产。”{30}我国也有学者认为,“所谓商业名称,指各种商主体,包括商个人、商法人以及商合伙等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称号,又称商号,实际上,商誉和商业名称为同义语。”{31}尽管商号与商誉二者都属于人格权的内容,都是法人等主体不可分离的部分。不过,二者并不能等同。这主要是因为商号是市场主体在社会活动中用以确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分他人的文字符号和标记{32},作为一种区别性标识,反映的是“哪种主体”,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混淆,因此本身并无价值评判因素,而商誉权则反映着社会对特定市场主体的认同程度的综合性评价,是对特定主体所具价值的评判,其所反映的主体信息是“怎么样的主体”,具有强烈的价值评判色彩{33}。可以说,商誉是独立于企业在其名称、产品外观和其他企业资产之中的财产利益{34}。实践中,在对商号的侵权行为中,一般表现为混淆、假冒商号来谋取不法利益,而此种情形中,并不必然会导致商誉的侵害。而在商誉权的侵害中,也并不必然地采用假冒、混淆的方式。基于这些差别,以商号权的规定并不能有效地保护商誉权。
  3.商事人格权的立法模式
  对于商事人格权,德国学者称之为“经济人格权”{35}、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称之为“财产人格权”{36}。但对于具体内容,学者之间有争议。如有学者认为,“所谓商事人格权,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维护其人格在商事活动中所体现的包含金钱价值在内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民(商)事权利。”{37}该观点认为,商事人格权只是民法人格权所衍生的一种权利,本质是民法中的人格权内容。反映了人格权在商品社会中的发展变化,属于人格因素商事化的表现{38}。与上述观点不同的是,有学者认为,“商事人格权”并非传统人格权因商品化而具有经济利益的结果,而是一种市场主体特有的经法律确认而以商事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市场主体之商事法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39}。因为该种人格权具有直接财产性,不同于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而是属于市场主体所专有的人格权。笔者赞同前种观点。商誉权作为一种人格权类型仍然属于民法中的人格权,而不是属于商法中人格权的类型。其原因在于:
  第一,在现有法律背景下,商事人格权只能作为民法而不是商法中的人格权类型。尽管自然人与法人等主体的人格的内容具有差异,但判断商事人格权属于民法还是商法中的人格权类型,主要在于根据该种权利的来源进行判断。在现有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背景下,传统商法只是属于民事法律的特别法,因此,将商誉权作为商法中的独特权利进行单独规定,并不能说明该种权利仅属于商法中的内容,换言之,该种权利仍然属于传统民法中的人格权类型。
  第二,将财产性作为商誉权是属于民法中的人格权还是属于商法中的人格权的判断不符合理论的逻辑。学者认为,对商事人格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该权利具有直接财产性{40},这使得商誉权即使不经过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也可以实现商誉内部的经济利益内容。但财产性并不是区分民法中的人格权与商法中的人格权的标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也出现了财产性的特点。如肖像权、形象权,姓名权等都具有较强程度的财产属性,但不能因此否认这些权利不属于传统民法中的人格权类型。
  第三,将商誉权作为商法中的独立人格权类型,不利于商誉权的法律保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商法中的人格权不具有对权利保护的特殊方法,如果不适用民法中的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则只能拘束于传统财产法的保护方法,这并不利于商誉权的保护。
  所以,在我国现有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背景下,学者所称的商法中的人格权与民法中的人格权本质没有差别,所以也就没有必要另起炉灶在商法中再单独规定商誉权。
  (二)商誉权在未来民法典中的路径选择
  商誉权在民法典中的路径选择,具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将商誉权作为一种权利,规定在主体制度之中。如此规定,将会导致以下缺陷。其一,将导致人格权规定的分散。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格权的内容愈来愈多,这些内容需要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但由于自然人、法人等主体均具有自己的人格权内容,如果在主体制度中分别予以规定,会导致整个体系的凌乱。其二,导致法律中存在诸多准用的情况,不利于司法的适用。尽管各种主体的人格权具有不同类型,但就保护方式、救济方法而言具有共通性,如果在不同的主体中规定不同类型的人格权制度,必然出现诸多准用的现象,导致立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也会导致司法适用的困难。

邯郸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修正案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修正案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2000.07.01]

《邯郸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修正案》已经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市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邯郸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原第三条和第四条之间增加一条:本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房屋或其附属设施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承秀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此外,以房屋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租赁行为。

二、原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中的《房屋租赁许可证》改为《房屋租赁证》。

三、原第五条修改为:“房屋租赁实行《房屋租赁证》制度和年检制度。未领取《房屋租赁证》的房不得租赁。

四、原条六条修改为:办理《房屋租赁证》,租赁当事人应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提供下列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

(二)居民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三)共有房屋的出租,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

(四)房屋租赁登记表,双方签订的租赁契约;

(五)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

五、原第二十条修改为: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证》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符合条件的限期补办手续。

附:

邯郸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8年11月12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根据2000年7月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俣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及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各类房房屋租赁管理。

统管房、自管房公房出租给承租人以居信为目的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峰峰矿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其所辖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房屋或其附属设施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此外,以房屋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租赁行为。

第五条 房屋租赁应遵循分平合理的原则,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房屋租赁从事非法活动,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

第六条 房屋租赁实行《房屋租赁证》制度和年检制度。未领取《房屋租赁证》的房屋,不行租赁。

第七长 办理《房屋租赁证》,租赁当事人应身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提供下列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

(二)居民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三)共有房屋的出租,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

(四)房屋租赁登记表,双方签订的租赁契约;

(五)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年检手续时,须持《房屋租赁证》。

单位和个人租赁房屋用于居信,办理临时户口或暂住订时,须持《房屋租赁证》。

第九条 房屋租赁时,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契约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的义务。房屋租赁契约订立、续期、变更、终止时,应当到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第十条 房屋租赁契约的统一文本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租赁契约应载时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饰及设施情况;

三、用途和期限;

四、租金及交付方式;

五、房屋修缮责任;

六、变更和解除契约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纠纷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房不得出租:

一、无合法房屋证件或者未获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授权委托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三、违章建筑或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

四、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五、在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

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金上缴财政,由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代收代缴。

土地收益金额按有关规定执行,由出租方缴纳。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管理费或服务费按政府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房屋租金明显低于市场租赁价格的,按房屋租赁的评估价计收。

第十四条 租赁契约有效期内,出租人需收回或出卖房屋时,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出卖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出租人应及时对出租的房屋及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承租人的使用安全,因修缮不及时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的承担法律责任。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承租的房屋及设备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契约,收回房屋使用权:

一、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让、转租、转借、调换房屋或改米房屋使用性质、用途及契约坏房屋结构的;

二、利用承租的房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交纳房租的;

四、因使用不善,造成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而不维修、不赔偿的。

第十八条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契约:

一、未按约定时间向承租人提供出租房屋的;

二、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另收取其他额外费用的;

三、干扰和妨碍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的;

四、未按规定或租赁契约约定的责任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影响承租人使用和居住安全的。

第十九条 租赁双方发生房屋纠纷时,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在房屋租赁期间,未按规定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或服务费、土地收益金的,由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追缴并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证》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符合条件的,限期补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征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预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立租赁关系的,应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补办《房屋租赁证》。逾期不办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