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团体开立银行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49:25   浏览:8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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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团体开立银行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团体开立银行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为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便于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帐户管理的规定,现将社会团体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方可凭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填制开户申请书,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帐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开户手续。
二、社会团体申请开立银行帐户的名称及预留银行的印鉴(财务公章),必须与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上的社会团体全称一致。
三、社会团体申请变更帐户名称,应交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注册的新证书,经银行审查属实后,方可根据情况更改帐户。
四、社会团体迁移时,如需迁移帐户,在同域的,由迁出银行出具证明,迁入银行凭证明开立新户;搬迁外埠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
五、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或被撤销解散,该社会团体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同时交回各种空白重要凭证。
六、社会团体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供本团体业务活动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社会团体要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向银行送存和支取现金。
七、本通知发布前,社会团体已开立的银行帐户,在社会团体复查登记过程中,一并进行核查清理,并与开户银行进行核对,如情况变化,须补办开户手续;对于不符合本通知精神开立的银行帐户限期撤销。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199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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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新产品试制暂行管理办法

教育部


教学仪器新产品试制暂行管理办法

1981年8月8日,教育部


总 则
一、大力发展新产品是发展教学仪器生产,增加产品品种,提高我国教学仪器水平的重要工作。为了加强新产品试制管理工作,参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教学仪器工业的具体情况,拟定了本暂行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安排试制的教学仪器新产品(以下简称新产品)。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安排的新产品试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新产品是指全国范围内过去从未试制、生产过,其结构、性能、原材料、技术特征等比老产品有显著区别和提高的教学仪器设备。
计 划
三、新产品试制的程序包括调查研究、产品设计、样品试制和小批试制。列入教育部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必须是:已经完成研究试验或计划期内能完成研究试验,提出可供试制的技术资料者;已有参考样品样机,技术上经过努力可能达到者;个别情况,虽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但经承制单位和教育部生产供应管理局认为有可能试制者。
四、新产品试制项目由教育部生产供应管理局提出,亦可由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部属教学仪器厂和高等院校提出建议。教育部生产供应管理局根据教学需要、可能性及工作基础,经与有关单位协商后,按年度编制新产品试制计划,并下达给部属教学仪器厂和高等学校,或经过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下达给地方厂、校。
五、承制单位根据部下达的新产品试制任务,编制新产品试制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报教育部生产供应管理局(地方厂校需经地方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审批后,分别存生产供应管理局、承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试制过程中,承制单位应根据计划任务书要求,按季向教育部报告执行情况,试制完成后报告工作总结。
条 件
六、新产品试制所需的原料、材料、设备、配件,按现行物资供应渠道统一列入生产物资供应计划之内。
七、为了迅速发展新产品,加快试制进度,承担教育部下达的新产品试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本单位现有条件,必须的试制费除按各自渠道妥善加以安排解决外,教育部按项目酌情拨给一定数额的新产品试制补助费。新产品试制费及补助费主要用于新产品设计、工艺规程制定,设备调整,必须增添的非主要设备和相应的专用工卡具,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的试验,样品、样机购置,新产品试制成本高于售价的支出,以及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的费用支出,不得把新产品试制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如通用加工设备的购置费等算做新产品试制费。出售样品、样机所得价款,应当冲减试制费用。年终及已经完成的试制项目和因故中止、撤销的项目,都要做出决算,报送教育部生产供应管理局。未完项目的年终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考 核
八、新产品试制过程中,需进行样品鉴定和小批鉴定。样品鉴定合格后方能转入小批试制,小批鉴定合格后才能正式投产。样品鉴定由教育部或教育部委托的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小批鉴定一般由生产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受该部门委托的单位进行。
九、样品鉴定时,承制单位应提出下列文件:
1.计划任务书;
2.试制总结报告;
3.工作图样及全部设计技术文件;
4.验收要求、测试报告、例行试验报告和标准化审查报告;
5.用户试用意见;
6.样机和随机文件;
7.鉴定大纲。
十、样品鉴定要组成鉴定领导小组,鉴定领导小组要吸收数量足够的用户参加。鉴定领导小组应根据计划任务书、国家标准、部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审查、修改并通过鉴定大纲,主要检查下列项目:
1.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结构工艺性是否良好;
2.设计资料是否齐全,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先进;
3.主要工艺方法能否保证设计要求,工艺是否过关;
4.标准化审查;
5.改进要点。
鉴定后,应由鉴定领导小组编写鉴定证书并签署意见后报教育部生产供应管理局审批。
十一、小批鉴定应在样品鉴定的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1.工艺文件是否齐全;
2.工艺装备是否齐全,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零件加工和装配质量是否稳定;
4.材料及工时消耗是否先进;
5.正式投产前的生产技术准备情况;
6.改进要点。
小批鉴定后,由主持人编写鉴定证书报教育部生产供应管理局审批。


池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废止)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2]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池州投资兴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引荐人,不含有偿服务的招商中介组织)利用各种渠道成功引荐国内(本市行政区域外,下同)、国外客商来本市行政区域内(简称本市,下同)投资的,按本办法对项目的引荐人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不包括本市党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职务行为的在职领导、本市直接从事招商引资的工作人员,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四条 引荐项目成功的标准
(一)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引进的投资已按批准的合同章程按期到位;
(三)项目进展必须做到:工业项目正式投产;农业项目投入运营;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交通、市政、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第五条 引荐项目初始,引荐人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并按要求规范填写,经投资商确认后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项目落户在开发区、风景区及三县一区的引荐人,在当地领表填写、存档)。


第六条 对引荐成功的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3月份会同发展计划委、外经贸局、工商局、财政局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审核委员会,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审查,并依据《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确认引荐人资格,核定奖励标准(开发区、风景区及三县一区的项目由当地政府组织审核),统一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对引进投资2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的外资项目,按外资实际到位部分的5‰奖励。
(二)对引进投资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内资项目,按引进内资的注册资本或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的5‰奖励。
(三)以无形资产作价(在100万元及以上)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的3‰奖励。
(四)如属国家限制投资类产业按相应档次的三分之一计奖。


第八条 引荐人的资金,内资项目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项目按市政府批准奖励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奖励的引荐人名单及其引进的投资项目一并在《池州日报》上公布,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实施奖励。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由投资受益地区的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签订协议、合同、在建以及已建成的引荐项目按原规定办理。